终审胜诉判赔300万!卡西欧GA-110系列手表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外观专利失效后产品设计仍受保护
路盛
2024/12/05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CASIO COMPUTER CO.,LTD.)与广州市特远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特斯高钟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
案件概要
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于1957年在日本成立,是全球著名的高档手表品牌,旗下的 GA-110手表更是凭借独特的装潢设计和卓越的产品质量获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和赞誉,自2010年上市后,一直保持极高的销量和热度。被告两公司生产仿冒卡西欧GA-110手表的外观装潢的手表产品,并通过淘宝、天猫、1688、拼多多等多个网络销售平台大规模销售,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2021年,卡西欧以仿冒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2023年,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未经卡西欧许可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赔偿卡西欧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202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要旨
*以下内容转载自知产宝
1. 卡西欧GA-110系列手表装潢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GA-110系列腕表的设计特征可从自身性质上剥离出来而独立存在,这些设计特征与市面其他手表的造型具有明显区别,并不属于手表类产品的通用造型,亦不属于为实现某种技术效果或者使商品有实质性价值的设计,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涉案GA-110系列手表经过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形状构造已与卡西欧品牌紧密结合,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 被告未经卡西欧许可使用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卡西欧具有相当程度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卡西欧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装潢, 即使两者商品存在价格、质量、消费层次方面和厂商名称、商标不同等因素,也未免使相关公众易于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与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之间存在某种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削弱涉案的GA-110腕表装潢显著性,对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市场声誉造成毁贬,使其权益受到损害,该行为应予以遏制。
3. 针对被告提出刷单交易应从销售数据中剔除的主张,法院特别指出被告通过刷单行为获得更高的商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刷单形成的虚假交易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经营理念,不应被鼓励和提倡,在其选择刷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的同时,亦应承担由此导致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故在确定判赔数额时仍需综合考量被诉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销量流失、价格侵蚀、商誉下降等损失,以提高判赔数额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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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南頔,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路盛律师事务所
杭天宇,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