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维权与诉讼

知识产权维权与诉讼:

我们在知识产权维权与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我们代理的众多案件获得了国内各级法院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的认可。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 维权和诉讼策略
  • 侵权分析及法律意见
  • 证据收集策略和行政执法
  • 许可费收取和策略
  • 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诉讼
  • 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 警告信及侵权纠纷相关谈判

知识产权诉讼 代表案例一:

2018年,路盛代理某知名玩具制造商就与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厂侵犯一款机器狗玩具著作权一案提起上诉,获得上诉法院的全面改判。

一审判决首先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著作权产品在整体造型上相似,但由于著作权产品灵感源于自然界的狗,其整体造型属于公有领域素材,故而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再者,由于机器狗的关节和滚轮等部分系功能性设计,据此将关节和球形滚轮认定为“技术性表达”,归为“思想范畴”径行排除不予保护。而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余部分与著作权产品有明显差别,进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全面推翻了一审判决的观点,尤其是在判断功能性设计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这一问题上有突破性的进展,确定了以“表达的有限性”程度来看待和评判的标准。也即,因功能性设计导致的表达有限性程度越高,能够个性化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创造的空间就越小,“创作性”就越低。反之,表达有限程度越低,则可以进行个性化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创造空间就越大,对思想表达的形式和内容就可以更加具体、丰富,思想和表达的区分就更清晰,也就更容易剥离。据此,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著作权产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基于原告的举证,确定赔偿额适用法定最高额50万元。

知识产权诉讼 代表案例二:

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案

一、案情简介

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消费者亦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这一装潢曾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新平衡公司授权本案原告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并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本案被告郑朝忠于2014年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将该公司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并通过这家美国公司授权国内的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在中国大量生产和销售New Boom运动鞋。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运动鞋的行为。New Boom牌运动鞋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擅自使用了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部分,即“运动鞋两侧‘N’字母标识”这一装潢。同时,本案被告还存在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行为。

二、审理结果及案件点评

20178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万元,该判赔被认为是外资企业在华获得的最高额赔偿。此外,判决出具前,苏州中院曾于2016年9月13日出具诉中禁令裁定,责令本案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该禁令裁定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个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禁令。2017年4月21日,苏州中院就本案被告违反禁令裁定的行为出具了法定最高额司法罚款决定,罚款金额高达170万元,该司法罚款在业界引起轰动,被认为是中国目前最高额司法罚款,彰显了我国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及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与意志。

知识产权诉讼 代表案例三:

卡骆驰公司等诉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卡骆驰公司是一家美国企业,并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多家关联企业。2006年起,原告卡骆驰公司授权代理商在中国大陆地区代理、销售、宣传“CROCS”品牌的系列产品,其“CROCS”品牌的洞洞鞋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授权的淘宝网“COQUI专卖店”的店铺、被告厦门卡骆驰公司经营的天猫网“COQUI”品牌旗舰店以及天猫网上的三家专营店店铺,均销售“COQUI”品牌的“欧罗”、“巴雅”等鞋类产品。

  两原告向法院诉称,“CROCS”品牌鞋类产品的外形设计、商品名称以及商业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名称。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产品名称与原告“CROCS”、“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名称相同或近似,还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商业装潢,并盗用原告产品特点及品牌历史介绍进行虚假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被告擅自将原告的企业字号卡骆驰登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商业活动中大量使用卡骆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故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二、审理结果及案件点评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经营的“CROCS”品牌鞋类产品为中国大陆地区其所在行业及相关公众知悉,依法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原告主张的“卡漫”等6款鞋类产品装潢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鞋类产品装潢的三个显著特征,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被告生产销售的“COQUI”品牌等十几款鞋类产品上使用的装潢与原告“CROCS”、“卡骆驰”品牌鞋类产品特有的装潢近似,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借用原告卡骆驰的发展历程对其创办历史等进行宣传,具有攀附原告声誉的故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虚假宣传。被告未经许可将卡骆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在经营中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利。综上,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2万元和合理费用共计11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本系列案是涉及世界著名的鞋类品牌“卡骆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仅涉及卡骆驰品牌众多鞋类产品本身的外观装潢和该品牌众多系列产品的产品名称,还涉及该品牌在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商业装潢包括商业标识、店铺装潢、平面设计、卡通形象、广告宣传等。面对诸多商业元素,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是本系列案审理难点。本系列案的裁判对认定知名商品装潢的特有性进行了详尽分析,且突破常规,在知名产品数量众多且各款产品装潢均具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认定众多产品装潢中最突出、最具识别性的共同特征的装潢可以构成特有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本案判决有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商业元素的借鉴、使用行为,维护健康的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