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

路盛是为数不多的具有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专利律师和专利代理人为客户提供覆盖专利价值链的全方位服务,并已在全球专利服务中实现电子和数据化管理。

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 专利创新规划
  • 专利创新获取
  • 专利创新管理
  • 专利创新保护
  • 专利创新布局

专利代理 代表案例一:

“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此案历时五年,前后经历了一审,二审最终于2016年6月在最高院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路盛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中山)有限公司(申请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两种方式于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一是自2001年开始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国际机场公开使用;二是,记载技术方案内容的产品说明书《附录Y》在专利申请日前处于公众希望就能获得的状态,即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公开”。

本案涉及专利法现有技术抗辩中两个重要问题,即对特定情况下“公开出版物”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域外公开使用”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时新旧专利法的选择适用。2008年新专利法将现有技术的范围扩大到域外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后,如何通过举证能够证明之,如何适用于依据旧专利法提出申请的专利,在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未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不论是专利复审委还是人民法院均鲜有相关案例判决。在民事争议中就现有技术抗辩,人民法院如何结合证据规则及法律适用完成现有技术的事实和法律认定,本案所遇到的可能就是这样的创先案例的机遇。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附录Y》系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鉴于其也记载了涉案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其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时间,即公开时间亦能确定,故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蒂森中山公司据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为《附录Y》不属于出版物,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6]1号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使本案的争议点之一,“域外公开使用”的技术方案依据涉案专利申请日即2004年时施行的专利法不构成现有技术有相应明确规定,本案的典型性之一即在于此。

另外,本案对于由“域外公开使用”而形成的产品说明书等以非正规出版物形式形成的技术资料如何进行举证以证明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有参考意义。

专利代理 代表案例二:

某专利权人对我客户国际知名鞋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接受委托后,团队全面分析了对手的专利技术,经过精心检索,得到了足以覆盖对手全部专利权利要求的证据。最终以5份证据、4套证据组合的全面策略,将对方专利7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该专利威胁的解除,确保客户最新款产品在最合适的时机上市,避免了产品侵权及延迟上市的巨大损失。

对于重要产品,需要认真评估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一旦发现潜在的风险专利,要基于最周密的准备,争取无效该专利,为该产品的上市保驾护航。

专利代理 代表案例三:

某客户是一家世界知名的童车生产企业。

客户设计的主打产品之一是一款能够节省空间、可携带上飞机的儿童推车。客户为该产品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近年来该款童车产品在全球热卖。

在中国涌现出数十家涉嫌侵犯该专利权的企业,路盛所与国际知名知识产权机构一道开展维权行动,包括发起民事侵权诉讼、向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等。

涉嫌侵权方发起反击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近十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相关无效宣告程序持续约两年,最终客户的专利得以成功维持有效。

客户进行专利保护的技术构思具备创造性即可专利性,但是从机械结构而言该构思及原理并不十分复杂。

在无效程序中,三十多件现有技术被引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而言,面对如此多的无效请求和现有技术,极容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渐产生“事后诸葛亮”从而错误认定发明构思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专利被无效,则相关的专利维权行动将不能继续开展,数千万元人民币的侵权赔偿也不能继续主张,并且客户的市场将受到极大侵害。

因此,该专利成功维持有效,显著地加强了专利权的稳定性,并更有利于对现有和潜在的涉嫌侵权方展开专利维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