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世界知识产权日专题丨路盛多个代理案件获选典型案件

路盛

2023/04/26

拨云见日终有时,随着市场的重建与变革,知识产权行业发展不断迎来新机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我国实现了在十年间从34位至第11位的跃升。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会介绍了2022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发布会指出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保护力度、运用效益、服务能力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都有着显著而稳定的提升。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女性和知识产权:加速创新创造”,女性不断凸显出卓越的创新创造力量,而当生态系统更加多元、包容并拥抱新创意和新视角时,可更大程度地激发创新潜力。路盛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服务的律所,拥有多元平等的企业文化和开放融洽的团队氛围,鼓励不同背景、不同领域的成员广泛参与到案件中,开拓思维、自由创新。在2023年全国各地法院、行政机构及专业组织评选的最佳知识产权案例中,路盛团队斩获颇丰,详见下列案例。  

 

————代理卡地亚公司诉梦金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最高院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综合考虑了特许经营关系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不同地位和特殊关系,以实际商业经营和社会公平为切入点,平衡了各方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规范特许经营关系,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社会总福利产生积极影响。

案情简介与裁判

在全国范围内,多家梦金园门店销售侵犯卡地亚LOVE系列产品商标专用权和具有一定影响装潢的侵权产品。卡地亚多次就梦金园门店的侵权行为采取工商行动,并向梦金园品牌总部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对加盟门店进行监管,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但是,梦金园并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卡地亚仍陆续发现梦金园门店销售侵权产品,卡地亚遂将梦金园诉至法院。 

本案经历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最终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特许人是否应就其加盟商经营过程中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责任,应综合考虑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加盟商所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及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予以判断。经过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梦金园作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对涉案梦金园加盟店铺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代理麦提莎、科克兰等品牌处理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入选

  • 最高院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2022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新吴区检察院2022年度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乃至江苏地区近年来涉及食品安全范畴金额特别巨大的系列案件,涉及众多国际知名品牌,涉案金额巨大,犯罪上下游产业链条完整,以网络方式销售,销售对象为不特定的消费者,影响地域广大,最终被告人被全部判处实刑及承担合计2650万元的罚金。本案的从严判处展示了无锡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彰显法院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态度,同时贯彻对食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慎用缓刑的司法政策,发挥刑事判决的惩罚性导向功能及刑罚的威慑作用,为民众在食品等重点领域的安心消费提供有力保障。 

案情简介与裁判

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某经事先共谋,租赁加工窝点、分别购买各类原材料,并雇佣被告人王某妹为加工窝点负责人并负责发货,组织工人生产假冒“KIRKLAND/科克兰”“MALTESERS/麦提莎”等品牌的注册商标的坚果、麦丽素等商品,除通过物流代发的方式分销给被告人王某坤外,还另行招募陈某担任淘宝网店负责人对外出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181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坤明知从王某等人处购入的食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雇佣客服通过淘宝网店、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79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某、王某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坤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王某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各被告人服判未提起上诉。 

 

————代理环球公司处理“8·18”制售假冒北京环球度假区文创产品案————

入选

  • 公安机关发布的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支持全面创新10起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北京市公安机关根据网上摸排线索破获“8·18”制售假冒北京环球度假区文创产品案,侦查思路缜密、实现全链条打击。专案组凭借清晰的侦查思路,不断强化预警研判、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落地侦控,对“制假、销假”实施全链条布控,有力的打击了制假、销假分子的嚣张气焰,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案情简介

自北京环球度假区2021年9月盛大开业以来,针对园区相关文创产品的侵权行为开始涌现,其中哈利波特系列魔法袍、围巾、魔杖、衬衫等假冒产品在网购平台的销售飞快增长。 

专案组在权利人、鉴定部门、检察院等多部门的协调沟通下,通过分析串并、摸排走访、调取证据、情报研判、技侦网侦等大量工作,又对支付宝、淘宝交易记录反复筛查梳理,查找收发货地址等信息,先后确定贩假的销售团伙、上游生产团伙,以及生产团伙大量供货的三个下游团伙。 

2022年8月,北京市公安机关专案组兵分四地,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权利人公司委托鉴定机构投入抓捕力量,抓获犯罪嫌疑人多名,打掉制假工厂2处以及利用互联网售假团伙5个,现场查扣仿造的哈利波特“魔法袍”、围巾、衬衫等文创产品数万件、假冒商标标识数万件。 

 

————代理贝比赞公司诉一达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

  • 2022年度天津法院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10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天津知产法庭技术类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涉及海关的行为保全裁定,充分体现了“严大快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彰显了天津市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坚定决心。在审判规则方面,本案对专利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方面本案进一步阐明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赔偿基数计算困难,本案将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量作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数额,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利润率可以视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如何确定赔偿基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思路。 

案情简介与裁判

原告贝比赞公司系法国著名童车生产商,其享有名称为“可折叠的婴儿车”的发明专利。小贵族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童车产品,新速度公司通过一达通公司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1950件售往境外。贝比赞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贵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贝比赞公司与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该案件与本案的权利客体为同一专利,小贵族公司应当知道其所制造并销售的童车产品为侵权产品,但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规模巨大,仅单笔交易多达近两千台,销售市场遍及国内外。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认定小贵族公司承担原告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最终判决新速度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小贵族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50万元。宣判后,小贵族公司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小贵族公司撤回上诉。 

 

————代理思科诉胡某业、杨某广、胡某银和王某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入选

  • 2022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案例 
  • 2022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为刑、民交叉案件,相关法院就此类交叉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处理支持了权利人的创新型尝试,在多方面进行了突破。 

一,法院就民事案件的处理突破了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模式。二,将未在该刑案中一并审理的王某志纳入胡某业民事侵权案件予以审理,节省权利人节省了维权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三,法院就民事赔偿数额认定远超刑事案件认定的销售数额,并在紧急情况下依权利人的请求对胡某业房屋价值超过本案赔偿请求额的房产进行了即时保全。 

本案的创新和突破,高效及一揽子解决问题,不失为刑民交叉典型案例,对类似知识产权维权具有良好的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18年以来,被告胡某业未经权利人授权,私自购买各类二手思科品牌交换机,组织工人进行测试、维修,通过增加端口、芯片等硬件和更改序列号、MAC地址等方式进行翻新、升级以后,贴上带有“CISCO以及长短竖线图形”注册商标的标签连同说明书一起包装后销售,并与外地假冒团伙串货,强化假冒产品供应链的广度和深度。 

2020年11月4日,公安民警在胡某业深圳窝点查获大量思科品牌交换机成品、半成品以及思科标识、包装,在王某志佛山无名工厂查获假冒思科交换机成品和半成品。 

2022年6月16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志在逃未到案,为了管辖便利对于王某志的刑事侦查从深圳公安机关移送至佛山公安机关,目前尚未结案。 

2021年11月3日,思科(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侵权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2022年9月5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胡某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员工胡某银就上述费用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王某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代理斯平玛斯特处理汕头澄海吴某某、郑某某、陈某勒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选

  • 第三届AACA(阿里巴巴打假联盟)知鹰奖最佳合作案例奖   

典型意义

本案犯罪金额总计高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现场查获侵权产品50,000多件,是斯平玛斯特近年来最大规模的打击假冒汪汪队玩具的刑事案件。本案是典型的从线上突破到线下的刑事打击案件,通过对网店的深入调查,成功锁定侵权人所在地及侵权产品储存地,进行刑事打击。突破溯源难问题,成功全链打击假冒假冒汪汪队玩具的生产厂、包装供应商及经销商。公安机关通过嫌疑人电脑中存储的销售记录,与淘宝、支付宝交易信息相互印证,确定犯罪嫌疑人非法销售额,作为其定罪量刑关键证据之一。对部分未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涉案商品补充进行著作权司法鉴定,同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著作权罪两个罪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20年9月,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发现淘宝上有多家网店大量销售仿冒“汪汪队立大功”玩具,通过深入调查和取证,确认了以吴某某等人为首的假冒玩具生产、销售链条,及相关生产和储存窝点。 

公安机关于2021年4月9日共出动73名骨干警力,远赴广东汕头对上述造假工厂、电商线下窝点及假冒玩具包装盒印刷厂进行了打击。现场共查获5万余件假冒玩具产品及包装盒,并传唤了30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成功起诉其中11人。 

公安机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并固定犯罪嫌疑人电脑中存储的销售单据、电商后台销售记录等重要证据,确认其犯罪事实。经审计,确认吴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574万余元,待售侵权复制品9,000余件;陈某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1,200万元(其中帮助他人售假700万余元),待销售侵权商品价值35万余元;郑某某销售侵权商品总额为184万余元,待销售商品价值7万余元。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陆续作出判决,涉案被告最高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全案共判处罚金700万余元。同时,应检察机关的要求,本案的主犯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为生产假冒及不合格的儿童玩具向消费者致歉。 

 

————代理赛诺菲处理假冒安乃近注射液“NOVALGIN”注册商标案 ————

入选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典型案例,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最终判决对于维护我国重视药品安全、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检法两院通过履行法定职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外资企业在中国开展业务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实地走访被告单位,针对城某药业公司在经营管理、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发堵漏建制的《检察建议书》,提升企业合规经营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最终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让企业得以复工复产。判决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16年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明知国家药品生产相关规定,仍违规与上海A公司等签订买卖合同,在未获取赛诺菲安万特德国公司(以下简称赛诺菲公司)“NOVALGIN”注册商标权利证明的情况下,生产印有注册商标“NOVALGIN”标识的安乃近注射液,并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包装材料。

2020年4月1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伙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3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城某药业公司及吴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审理过程中,城某药业公司与被害单位赛诺菲公司达成和解。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城某药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New Balance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2022~2023年度品保委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经典之战,不但在于纽巴伦公司其在“N”字运动鞋山寨历史上的鼻祖地位,也在于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在先权利和恶意商标申请/使用人的可归责性原则,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权利人对被告线上线下侵权规模及侵权获利进行充分论证和精细计算,终获法院支持,突破法定赔偿额上限,获得 New Balance在中国知产维权诉讼的最高额赔偿。本案中对商标无效裁定的溯及力问题、侵权恶意推定方式、商品装潢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竞合问题等方面的论证,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性意义。同时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使用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临时禁令等多种权利救济手段,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的诉中救济程序方面也有示范性作用。 

案情简介与裁判

被告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N”字鞋山寨品牌之一,将其持有的 “” 和“”两个商标用于山寨“N”字运动鞋的制造和销售。基于在先的“N”字母装潢权,New Balance分别对纽巴伦的上述两个产品线发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纽巴伦的行为构成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并在两案中各索赔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针对“” 标识侵权运动鞋的民事诉讼于2016年7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纽巴伦等被告生产销售带有“”标识的运动鞋构成商标侵权,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2500 万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作出终审判决,全部维持一审判决。现本案正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同时法院正在对被告名下被保全的商标进行评估和拍卖。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同一被告的“”案件也于2022年 2 月终审,New Balance 获赔 1080 万元。同时,纽巴伦恶意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也被法院依法驳回。至此,New Balance 在对纽巴伦的维权诉讼中获得全面胜利。 

 

————代理环球公司诉广州市彩琳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2022~2023年度品保委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民事诉讼及司法程序案件) 

典型意义

针对不正当竞争,本案是反法下商品化权和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况下突破性的案例。即使被告抢先注册了商标,但小黄人的角色名称仍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反法保护,限制了被告恶意抢注商标的引人误解的使用方式,很大程度上使得恶意抢注人的抢注目的落空,是另辟蹊径解决注册时间早的恶意抢注商标的有效探索。 

针对著作权侵权,本案遏制了仅抄袭作品中具体独创性的局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本案着眼在被告与小黄人最具独创性的设计元素进行侵权对比、最终认定构成实质性近似,对于小黄人卡通形象整体及眼睛局部造型著作权均予以保护,规制了构成实质性近似但又试图通过局部改动逃避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与裁判

“小黄人”系列电影是电影史上票房最高的动画电影之一,无论是“小黄人”系列电影还是其衍生品在市场上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环球公司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注册了“小黄人”相关商标,同时也是“小黄人”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然而,本案被告之一彩琳公司于2014年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恶意抢注了“小黄人”中文商标。虽然在商标确权争议程序未能异议该注册,但环球公司持续监控该企业对“小黄人”商标的使用。随后发现本案被告等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线上/线下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中使用“小黄人”抢注商标及与“小黄人”形象近似的卡通形象,同时伴随其他误导性的虚假宣传行为,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对环球公司“小黄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小黄人(minions)” 角色名称]的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其为“小黄人中国唯一商标持有人”的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全额支持判赔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

 

————代理乐高集团处理假冒“乐高”服务商标案————

入选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 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2022年发布)
  • 商法2022年度杰出交易(争议与调查案件) 
  • 202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服务商标纳入刑事保护范围,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刑法要求,严厉打击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以“物理载体呈现+服务内容固定”认定“同一种服务”及商标使用行为,为依法打击假冒服务商标犯罪提供参考借鉴。  

案情简介与裁判

”“”“乐高教育”等商标系乐高博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高公司)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教育、培训、娱乐竞赛等。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实际经营者为姚某。 

2017年7月起,赤某公司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商场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服务。2021年3月至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人民币51万余元。 

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检三分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赤某公司、被告人姚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赤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代理New Balance处理“N”标识仿冒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2022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 上海浦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典型案例(2022年发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需要讨论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当然具有不可归责性。本案判决指出,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商标权亦不例外。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拥有对商标进行使用的绝对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商业伦理的法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权益与商标法下的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帝王法则。在该种情形之下,判断市场经营者在民商事活动中是否诚实信用,应遵循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 

本案基于上述裁判逻辑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080万元,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央视、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十余家知名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 

案情简介与裁判

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新百伦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这一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New balance”运动鞋产品产生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鞋两侧印有“”标识的运动鞋,造成大量市场混淆。遂,新百伦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纽巴伦公司辩称:被告合法享有第4236766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纽巴伦公司在核准商品项目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权利的情形。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2004年8月)之前就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纽巴伦公司停止对原告新百伦公司运动鞋两侧N 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后,纽巴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代理斯平玛斯特诉某文化科技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入选

  • 2022年度苏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商法2022年度杰出交易(争议与调查案件)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21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举证难和赔偿低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难题,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妨碍举证的后果,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妨碍举证的案例,但由于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尽相同,难有统一适用的条件和标准。本案是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高额赔偿的专利侵权案件之一,在电商发展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法院突破性的根据线上、线下的销售比例来确定被告的销售金额,对于解决举证难和赔偿低的难题非常有参考意义。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07年,斯平玛斯特与日本世嘉玩具、TMS及Nelvana合作推出《爆丸》动画片。后续,其衍生品“爆丸”玩具也受到全球儿童的热捧、屡获行业殊荣,斯平玛斯特在全球主要市场拥有专利权,以保护“爆丸“玩具相关变形机制。 

2017年,广州某公司在中国推出多款磁力变形玩具,涉嫌侵犯斯平玛斯特热销玩具“爆丸”相关的专利权。2017年12月,斯平玛斯特将该广州公司及其他三个共同被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判决,认定被诉磁力变形玩具落入斯平玛斯特ZL200780006093.7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令被告赔偿斯平玛斯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50万元。被诉侵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为拖延侵权诉讼进程和对斯平玛斯特维权造成障碍,被告公司数次针对涉案“爆丸”有关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但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最近一次无效宣告请求于2021年2月20日提出,国知局经过审查后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决定,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 

继而,最高院于2021年11月对专利侵权案件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全额支持一审判赔额人民币1,550万元。 

 

————代理德国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诉广州市笔海文具书写工具产品立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2022年岭南知识产权诉讼优秀涉外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不仅从注册商标专用权角度肯定了对权利人三维立体商标的保护,更进一步说明商品形状外观可以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侵权行为。该等装潢应是产品中具有共同性、代表性、显著性并与功能性无关的特征组合,当其具备了帮助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时,便构成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加强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保护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全面保护的体现,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尊重,有利于书写工具产品行业健康发展,并进一步引导经营者重视知识产权与行业创新。 

案情简介与裁判

原告蒙特布兰-辛普洛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高端书写工具等奢侈品的国际知名企业。数年来,被告广州市笔海文具有限公司持续生产、仿冒原告大班系列和星际行者系列的书写工具产品。由于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未果,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大班系列书写工具的三维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使用与原告大班系列和星际行者系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极为近似的装潢)。 

一方面,基于涉案第 G1138480号立体商标和第 G1138481号立体商标系由原告所独创且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流线型笔身及透明笔帽拱顶的组合属于星际行者系列产品具有独特性的装潢元素组合,该装潢的整体形象具有显著性,并且与产品功能性无关,基于长时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基于此,法院认定被告产品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作出赔偿。     

 

————代表始祖鸟品牌首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商标侵权案件———— 

入选

  • 济南市检察机关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中支持起诉,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维权新模式。

本案中,被告销售规模大,被波及的消费群体面向广,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权利人与关联刑案的公诉机关积极沟通,最终由审理法院同级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的诉讼方式参与民事案件审理。

二、权利人通过刑事处罚与民事救济保护其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本案是针对生产服饰的商标侵权行为采取的司法维权行动,刑事处罚彻底摧毁了“生产——销售”全链条的侵权行为,依法追究各环节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全面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弥补了经济损失。兼顾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极大震慑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实现品牌维权效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20年11月13日,徐某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18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02刑初219 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某通过淘宝、微店等途径对外销售假冒“始祖鸟”品牌的服装。经查,2019年7月至案发,徐某通过微店销售涉案假冒商标服饰总金额逾199万余元,另由公安机关查获待销售服饰4,773件,货值金额共计170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累计370万余元。判决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主要基于上述事实,权利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某、何某某(徐某妻)提起侵害商标权之诉,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由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支持起诉。

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徐某就其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100万元。权利人和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中双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持异议,徐某和何某某共同向权利人支付大部分一审判赔金额。

 

————代理某知名跨国品牌处理假冒注册商标案———— 

入选

  • 义乌市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权利人在浙江地区刑事打击系列案中的典型案件,权利人自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最终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主犯李某判处实刑,有效震慑了当地造假行业,对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打了一剂强心针。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未获得授权,仍购进杯身、杯盖等配件,生产经营假冒客户及其他品牌商标的保温杯,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40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从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的情况下,被告人郞某某提供收款码供其收取货款并帮助记账;被告人傅某某与其共同租用仓库保管假冒商品;被告人傅某某与其妻子被告人程某某受被告人李某某雇佣共同在该仓库内进行包装加工假冒注册商标的保温杯。义乌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