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世界知识产权日专题丨路盛多个代理案件获选典型案件

路盛

2024/04/26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是人类和地球共同的、向往着和平和繁荣的蓝图,而知识产权,作为智慧的凝结和体现,必将推动人类进步,并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相结合,让世界变得更加美好。

路盛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专业服务的律所,一直以来尽己所能,团结精英团队,携手客户及合作伙伴,推动知识产权行业的健康发展。在过去的一年中,路盛团队继续砥砺深耕,运用创新思维,在前沿性、疑难案件领域屡屡取得突破,被全国各地法院、行政机构及专业组织评选为最佳知识产权案例,以下是近一年中获选的部分典型案例,在此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欢迎您与我们共同回顾。

 

————代理特斯拉诉中饮、广东中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入选

  • 《商法》2023年度杰出交易(知识产权类)

典型意义

涉案第 7792673 号“”商标、第 13690430 号“”商标、第 13690434号“”商标、第 8008888 号“”商标、第 13690442号“”商标、第 G1199678 号“”商标核准注册后,一直组合使用于特斯拉品牌汽车、产品用户指南、宣传画册、充电桩、充电车位、销售门店招牌和装潢、相关活动仪式、展会展台以及各官方网络宣传账号中。特斯拉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特斯拉品牌进行了大量宣传,涉案商标获得了众多荣誉,还获得了多种形式的司法行政保护;综上,可以认定涉案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第 12 类电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汽车商品上于 2019 年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涉案商标“”系对英文字母T的艺术化设计,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特斯拉公司的六个涉案商标经广泛持续使用,在汽车商品上具有极高知名度,并通过组合使用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上诉人在瓶装苏打酒产品上同时使用、特斯拉、TESLA SODA、标识,在罐装苏打酒产品上同时使用标识,在原浆(精酿啤酒)产品上使用标识,在罐装啤酒产品上同时使用TESILA、、特斯拉、标识,并在其产品宣传广告中使用 TESLA MOTORS、等标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中文、英文、图形等要素在字形、读音、构图等方面分别与特斯拉公司的涉案文字商标“特斯拉”“TESLA”和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与特斯拉公司的涉案图形商标“”近似。同时,上诉人的被诉侵权商品与被上诉人的汽车商品在消费对象方面存在较高的重合度,上诉人还在产品宣传中使用特斯拉汽车形象进一步加强被诉侵权商品与被上诉人汽车商品的联系。故上诉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产生与特斯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系不正当地利用被上诉人涉案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损害了被上诉人对涉案驰名商标享有的权利,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与裁判

特斯拉公司发现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在2020年济南秋季糖酒会、2021年成都春季糖酒会展示、销售、宣传侵犯特斯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苏打酒、啤酒,经进一步调查,还发现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通过线上淘宝、拼多多、线下的夜店、酒吧、体验店、便利店销售侵权产品,且还在微信公众号、招商网站(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火爆好酒招商网、糖酒网等)、抖音账号、微视账号、腾讯、优酷等平台宣传侵权产品并使用“国际顶尖品牌有限公司策划,国际定位标准”等宣传语。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的行为已经实际引起了消费者的混淆,对特斯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特斯拉遂将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经过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最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1)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对特斯拉公司的影响(4)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特斯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代理爱妃苹果处理在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

入选

  • 《商法》2023年度杰出交易(知识产权类)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重新修订的《种子法》于 2022 年 3 月实施以来,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案件由甘肃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极具前沿性:受益于新法的修订,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已经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

案情简介

路盛律师事务所帮助客户Enzafruit,一家总部位于新西兰异域水果及蔬菜运营公司,在甘肃某中级人民法院赢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植物新品种(PVR)侵权民事诉讼。

该案中,一审法院支持了Enzafruit的全部重要诉讼请求,获得高额赔偿,其中包含了惩罚性赔偿。本案涉及的植物品种是Enzafruit重要苹果品种之一,赛雷特(Scilate),对应的商标名为Envy®(爱妃®)。该品种在中国由Enzafruit的重要合作伙伴鑫荣懋合法种植。

这一复杂案件的背后是路盛团队长期且全面的证据收集精准分析和细致诉讼工作——从果苗种植季到果实采摘季,再到自2022年9月开始的为期10个月的诉讼程序,路盛团队通过专业方式收集证据,从而获取必要的繁殖材料进行 DNA 分析,并最终将其作为有利的关键性证据取得胜诉。期间,路盛团队还成功克服了全球新冠疫情带来的经济和交通方面的双重挑战。

 

————代理任天堂处理北京亿代鑫源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案————

入选

  • 国家版权局评选2022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发挥了版权行政执法快捷高效的优势,体现了版权执法部门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的执法导向,有利于营造加大惩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发挥法律震慑的版权保护氛围,也对类案办理的法律适用、鉴定方式等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22年2月,根据国家版权局移转线索,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该案进行调查。经查,2021年起,北京亿代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为任天堂Switch游戏机加装硬件破解模块,面向社会销售非法牟利,违法所得10942元、非法经营额296242元。经司法鉴定,该破解行为破坏了Switch游戏机原有的技术保护措施。2022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设备、罚款59.2484万元的行政处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已进入司法程序。

(以上内容转载自:国家版权局)

 

————代理New Balance处理“N”标识仿冒商品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年-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二等奖 
  • 2022年上海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典型案件 
  • 上海浦东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双区联动”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需要讨论的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是否当然具有不可归责性。本案判决指出,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商标权亦不例外。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拥有对商标进行使用的绝对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商业伦理的法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权益与商标法下的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帝王法则。在该种情形之下,判断市场经营者在民商事活动中是否诚实信用,应遵循两项规则:一是保护在先权益,二是防止市场混淆。 

本案基于上述裁判逻辑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080万元,受到业界广泛关注。央视、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澎湃新闻、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等十余家知名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深度报道。 

案情简介与裁判

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新百伦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这一装潢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与“New balance”运动鞋产品产生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鞋两侧印有“”标识的运动鞋,造成大量市场混淆。遂,新百伦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纽巴伦公司辩称:被告合法享有第4236766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纽巴伦公司在核准商品项目类别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权利的情形。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装潢在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日(2004年8月)之前就已经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纽巴伦公司使用的标识虽系其注册商标,但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装潢具有一定影响的情况下,仍然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标识,其攀附原告商誉、造成市场混淆的主观过错明显,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侵害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纽巴伦公司停止对原告新百伦公司运动鞋两侧N 字母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决后,纽巴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代理NBC环球处理制售假冒环球影城授权商品案————

入选

  • 品保委2023-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刑事案例
  • 第四届AACA(阿里巴巴打假联盟)知鹰奖最佳合作案例(线下合作)奖 
  • 公安机关发布的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支持全面创新10起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击全链条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在整体的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均有诸多亮点:

一是以大数据助力案件侦破。有别于传统刑事案件的侦办,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结合电商平台提供的各售假网店与生产商之间的交易记录、频次和数量,公安机关做到了在开事打击前即完成了对各犯罪团伙的摸底,明确了各个嫌疑人在犯罪网络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案件侦破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严格贵彻罪刑法定原则,明晰此罪与彼罪界限。在本案庞杂犯罪网络中,公诉机关审慎审查各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罪以及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最终在本案中结合嫌疑人的不同行为样态全面精准适用了商标类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所有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及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给与各犯罪行为准确的法律评价。

三是进一步丰富“相同商标”内涵,精细化认定犯罪数额。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就“相同商标”问题进行了探讨,进一步明确了在注册商标上添加无显著性部分,不影响相同商标的认定。同时通过调取电商数据及司法审计的方式精确量化了犯罪数额。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22年,接消费者举报,称其在某淘宝网店购得的环球影城魔法袍做工粗糙,怀疑不是正版产品。经鉴定,该产品上标有的“Universal Studios”商标系未经权利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而擅自印制,系一起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权利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公安机关与权利人的相互配合和深入调查排摸,一个专门制售假冒环球影城授权产品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2022年8月,北京公安机关在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的基础上,按照“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打击的工作目标,兵分多路在三省六市同步展开对制假网络的全面打击,将所有制售假冒环球影城授权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及假冒标识制作主体一网打尽,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十名,起获涉案假冒产品及假官商标数万件。

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办下,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均被准确定性,相应的犯罪金额也通过精确化审计得以固定。最终,各犯罪嫌疑人均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获刑一年六个月至八年不等。

 

————代理New Balance处理与天津启某鞋业有限公司、江西瀚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2023年江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区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及应给予的不同程度注意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对生产者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不予采纳其在研发生产前已进行市场调研与专利检索的主张,支持权利人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从源头严厉打击侵权者,遏制恶意“蹭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有力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与裁判

新某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伦公司)经授权,在中国非独占使用New Balance品牌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该品牌旗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New Balance 327系列运动鞋,并有权单独对任何侵害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等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江西瀚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公司)系天猫平台某品牌旗舰店的经营主体,该店铺销售的一款运动鞋使用了与New Balance 327系列运动鞋近似的商品装潢,该款运动鞋包装盒及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制造商为天津启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某公司)。新某伦公司认为瀚某公司及启某公司等构成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且新某伦公司向启某公司等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仿冒行为,但启某公司等在收到律师函后拒绝停止侵权,仍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故意重复侵权,情节严重,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瀚某公司及启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启某公司仿冒新某伦公司有一定影响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新某伦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根据公证书及天猫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被诉侵权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量为4924双,在天猫平台的销售量为13668双,合计销售18592双。新某伦公司未提供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利润率,而仅提交了审计报告主张其公司2021年度营业利润率约为13.54%,2022年度营业利润率约为16.89%,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期间其合理利润率法院酌定为15%。鉴于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装潢对该鞋的销量、利润率相较商标、质量、原材料等的贡献,同时考虑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和被诉侵权运动鞋因品牌及定价不同导致的潜在消费群体的差异,酌定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贡献率为10%左右。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销售价格存在579元、719元、799元等不同价位,考虑到打折促销等因素,法院酌定其实际售价为600元。综上,新某伦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167328元(18592双×600元/双×15%×10%)。启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虽其主张在研发生产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与专利检索,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擅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拼多多平台销售数量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故以新某伦公司实际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认定启某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8万元。因瀚某公司作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并向新某伦公司支付合理开支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启某公司、瀚某公司停止侵权;启某公司向新某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万元;瀚某公司向新某伦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代理科纳国际处理与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海南中瑞华辰、海南福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海南高院发布的4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海南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一、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本案中,海南福达公司、海南中瑞华辰公司开发的“亚特兰蒂斯花园”系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复合性项目,根据“亚特兰蒂斯花园”宣传材料显示,该项目还提供酒店服务。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上判断,海南中瑞华辰公司和海南福达公司开发和销售的“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以及海南亚特兰蒂斯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物业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科纳公司注册的“ATLANTIS”、“亚特兰蒂斯”核定使用范围,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科纳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故应认定为类似服务。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海南中瑞华辰公司及海南福达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亚特兰蒂斯花园”,并在宣传和销售中大量使用“亚特兰蒂斯”和“ATLANTIS”图标,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该项目与科纳公司及其品牌服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构成对科纳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三、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亚特兰蒂斯公司系中瑞公司为“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运营管理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酒店投资及管理等,与科纳公司提供的经营服务基本相同,亚特兰蒂斯公司使用“亚特兰蒂斯”作为企业名称,并由福达公司、中瑞公司在日常经营及宣传活动中大量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及其开发的不动产项目与科纳公司存在特定关联,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与裁判

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纳公司)是“ATLANTIS”“亚特兰蒂斯”的注册商标持有人。自2008年,科纳公司开发运营的迪拜棕榈岛亚特兰蒂斯酒店以及“亚特兰蒂斯”“ATLANTIS”品牌,被国内报刊、新闻媒体、网站广泛宣传报道。三亚亚特兰蒂斯酒店于2012年开始建设并广泛宣传,于2018年4月正式营业,酒店运营方经科纳公司授权,对“亚特兰蒂斯”“ATLANTIS”注册商标进行使用,该酒店先后获得多个奖项。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和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共同开发海口“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海口市规划局于2012年7月审核批准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兰蒂斯公司)于2013年11月成立,是“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中瑞公司是亚特兰蒂斯公司股东之一。福达公司、中瑞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在“亚特兰蒂斯花园”项目营销宣传中大量使用“ATLANTIS”“亚特兰蒂斯”等文字。

判决: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立即停止对科纳公司“亚特兰蒂斯”“ATLANTI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在所有商业宣传和活动中使用“亚特兰蒂斯”及“ATLANTIS”商标;亚特兰蒂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亚特兰蒂斯”字样;中瑞公司、福达公司、亚特兰蒂斯公司赔偿科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

 

————代理任天堂处理广州市海珠区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入选

  • 2023年广州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件展现出一种新型避开技术措施装置的侵犯著作权的手段,反映出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侵权手段更加隐蔽、方式更加多样,不仅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醒知识产权权利人要以积极态度投入到预防、打击侵权的活动中,为查处发生在特定专业技术领域的违法提供专业知识及技能方面的协助。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23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查获广州市海珠区某公司出售RCM Loader装置和RCM Clip装置,经调查取证和司法鉴定确认,以上装置内置硬件破解模块可破坏Switch官方操作系统的正版游戏核验保护机制。

广州市海珠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装置RCM Loader装置316个、RCM Clip装置150个,没收违法所得12751元,罚款50000元。

(以上内容转载自: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某全球知名糖果巧克力品牌处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仲裁案————

入选

  • 2023广州营商环境改革十大最佳实践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中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逐渐受到理论和实务的重视,《“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首次提出要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使仲裁、调解、诉讼和行政救济的充分衔接,解决诉讼“案多人少”的问题,因而开展知识产权仲裁是中国积极推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之一。

不正当竞争法规下的侵权行为有时实务中定性难度较高,在行政救济途径外,调解、仲裁等途径也是一种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本案从仲裁立案到调解完成仅耗时两个月,既是高效灵活为权利人保护权益的范例,也是知识产权维权方式的创新。

案情简介与裁判

本案权利人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全球知名糖果、巧克力产品生产商 ,旗下拥有众多知名品牌。涉案商标为权利人于1993年注册的“D”(文字)商标,该商标用于公司生产的“D”系列巧克力产品,并且该产品在中国经长时间的宣传和推广后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曾分别于2005年和2014年被国家商标局和国内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侵权人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不仅于 2005年将权利人的商标“D”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使用,而且近年来还在其官网、办公场所、电商平台上突出使用与权利人商标相同的“D”标识。

随后,在侵权人收到警告信但未采取任何实质性整改的前提下,案件于2022年7月进入行政投诉程序,但因“D”商标注册的商品类别的范围等相关因素,未能得到行政部门的支持。在调整维权策略时,本所综合考虑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和仲裁等方式的可行性后,决定将案件转入仲裁程序解决。最终,案件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2月3日正式受理。2023年2月13日,双方就达成了调解协议,侵权人承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使用“D”标识及其中文字样,以避免侵犯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防止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

 

————代理CHARLES&KEITH处理CHERLSS&KEICH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2023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抢注商标作为侵权工具借以实施侵权行为的案例。面对装裱于注册商标合法外衣下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条分缕析地寻找到了适当的切入点以展开这场看似“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畴”的侵权之诉,在针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中具有以下可资借鉴之处。

一是刺破注册商标的合法外衣,重新审视侵权之实。虽然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一般而言使用成功注册之商标并无法律可责性。但“诚实信用”亦是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有违这一原则获得的商标注册不但不能将其注册商标权覆盖下的经营行为正当化,反而使得这种商标的权利稳定性大大降低。注册商标并非万能挡箭牌;恶意申请的商标会被异议、不当获取的商标亦能被无效、恶意注册并不当行使其“商标权”更可能招致不正当竞争之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基于中国消费者(习惯记忆外文商标首字母的)认读习惯而取巧抢注的“CHERLSS&KEICH”商标最终弄巧成拙,未经受起授权确权程序的考验,在被无效后最终未能给侵权人披上任何合法马甲,使其所有涉案行为均被评价为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审慎观察商标使用情况,合理划定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分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依据上述规定,在侵权人商标尚未被彻底无效的情况下似难以直接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但细察该条中的“核定商品”及“使用注册商标”可知,不可诉的是在核定商品上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之行为,如侵权人以拆分、组合等改变显著特征之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这类行为依然具有可诉性。本案中,注册了“CHERLSS&KEICH”标识的侵权人在实际使用时的方式为“CHERLSS & KEICH”,恰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CHARLES & KEITH”具有相同“格式”,虽仅有空格只差,但完全改变了该“CHERLSS&KEICH”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使得两标识的整体形象更为近似,也让在涉案商标尚未彻底无效的情况下针对被诉行为及时展开民事诉讼成为可能。事实上,侵权人之所以“CHERLSS & KEICH”的方式使用“CHERLSS&KEICH”就是为了在规避商标驳回风险的情况下最大程度贴靠原告商标,可惜该巧思不仅为权利人及时诉讼提供了抓手,也进一步成为印证其侵权故意的证据,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埋下伏笔。

三是恰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高赔偿额震慑侵权人。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完全满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故意方面,被告作为多年箱包行业从业者在原告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基于中国消费者对于英文商标的认读习惯申请和使用高度近似的商标业已反映出被告的侵权故意,加之在授权确权阶段其在不同类别上申请的大量“CHERLSS&KEICH”标识被驳回和异议,其已充分知晓原告商标及近似程度,侵权故意明显。同时,被告还针对性注册了手提包商品这一细分市场中的其他知名品牌,并在被诉后立即转型继而开展模仿该品牌的业务。结合被告的商标布局以及主营业务,一幅“以侵权为业”侵权人的画像已然织就,加之被控产品广泛的销售市场、持续的侵权期间和大量的侵权获利,最终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过程中以罕见的4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全额支持了原告300余万元的诉请。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国内市场上仿冒“CHARLES & KEITH”的多个侵权品牌,原告均已采取严厉法律措施并在广东、福建、江苏等地法院均取得胜诉,有力震慑和制止了该类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与裁判

“CHARLES & KEITH”品牌创立于1996年,在手提包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源泰公司及华喆达公司均为箱包行业多年从业者,其通过注册与“CHARLES & KEITH” 颇为近似的“CHERLSS&KEICH”商标并通过改变其显著特性的方式大量使用于其手提包产品上并大量推向市场牟取不法利益,造成大量消费者混淆。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30万元。最终,法院判令上述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赔偿的诉请。

 

————代理环球影画处理侵犯“小黄人眼睛”著作权案————

入选

  • 2023无锡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艺术创作具有历史传承性,但法律更注重于艺术创作中创新成分的保护。在动漫人物中,眼睛的形象一般都是创作的重点,“小黄人”眼睛部位通过对早先动漫作品中各种眼睛形象的发掘、取舍、创新、组合、复现的过程,形成了独特的艺术形象,这正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独创性之所在。该眼睛部位的设计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法定要件,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局部作品,可以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该案通过对动漫形象局部设计的保护,突破了动漫形象整体保护的固有观念,提升了对权利人创作成果的保护力度,同时打击了复制他人动漫形象作品进行商业牟利的侵权行为,向全社会传递了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

案情简介与裁判

《神偷奶爸》《小黄人大眼萌》系列电影中 “小黄人”卡通形象广受好评,出品方环球公司对“小黄人”卡通形象以及眼睛部位的设计形象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形象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原告发现被告吉某银所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某莫公司在其两款婴幼儿食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小黄人”眼睛部位近似的设计,且在原告发送警告函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莫公司停止侵权并与吉某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600万元,同时还需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公告消除影响等。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黄人”眼睛虽是动漫卡通角色的局部,但体现了小眼珠大眼白、佩戴厚厚的护目镜、正圆形眼眶与眼镜框相重合、两镜框紧挨着的形象,整体呈现出呆萌的艺术风格,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某莫公司侵犯了“小黄人”眼睛部位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吉某银个人积极参与涉案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某莫公司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及便利条件,与某莫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据此判决某莫公司停止侵权并与吉某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万元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与原告达成和解后撤回上诉。

 

————代理斯平玛斯特处理义乌市罗米欧公司、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

  • 金华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被告在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再次被行政处罚,具有侵权故意且属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据此,法院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了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该类案件审理具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与裁判

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系第11222185号、第15866825号、第15866824号、第1586682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推出的动画片《PAWPATROL/汪汪队立大功》(又名《狗狗巡逻队》)在腾讯、优酷、爱奇艺等多个视频平台进行播放,播放点击量高。以该动画片为原型的玩具产品在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天猫、京东、一号店等均有销售,销售范围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义乌市罗米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米欧公司)在跨境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019年9月11日罗米欧公司因擅自购进商标侵权产品用于网络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2022年5月12日,又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玩具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罗米欧公司的网店销量和销售金额经向电商平台调取可予确认,两次行政处罚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价和销售价可予确认。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四枚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米欧公司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网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侵权数量及金额巨大,可以认定其有侵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成立。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计算基数。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主张以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计算。本案审理中经向网络平台调取了罗米欧公司的销售数据,并以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书中确定的进货价和销售价计算出平均利润率,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罗米欧公司的侵权性质和情节等,确定按照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二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因斯平玛斯特公司仅主张赔偿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判决后,罗米欧公司提起上诉,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某知名跨国品牌处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入选

  • 金华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司法机关依法精准认定假冒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且案涉的注册商标系知名商标,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人严某、陈某清售卖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金某成在严某、陈某清经营的淘宝、1688等平台网店售卖假冒客户注册商标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巨大,应认定金某成与被告人严某、陈某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据此,法院依法判处上述被告人相应刑罚,尤其对被告人判处了高额的罚金,彰显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惩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案情简介与裁判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陈某清从他人处进购标有多个客户商标的产品并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0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0万元。其中,2020年5月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雇佣被告人金某成在其二人经营的淘宝、1688等平台售卖假冒客户注册商标的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00万左右。被告人金某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29万元,后被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查获,公安机关从现场查扣到大量假冒客户商标的杯子、杯套、宠物碗、手提袋以及其他包装盒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标有多个,商品均系假冒产品。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扣押在案的假冒客户品牌的杯子、宠物碗以及其他包装盒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24.5元。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于2022年6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严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陈某清、金某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陈某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金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代理地素时尚处理某淘宝店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入选

  • 2023年嘉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意义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雯雯家高端定制3店”店铺在销售的商品及链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样,完整包含了原告“地素”商标。鉴于原告“地素”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应认定“怡迪地素”等标识与涉案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构成近似。高国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高国群作为服装产品的销售者,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刘雯、周冬雨作为原告代言人的情况下,被告在服装上使用与“地素”近似商标的同时,以“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有某种联系,不当攀附原告商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侵权获利即侵权产品利润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网店中以“地素”为关键词发生的实际交易金额为31014156.43元。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被告刷单的2152155元部分,可予以扣除。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侵权商品成交金额为28862001.43元。如参照第三方机构公开发布的女装行业毛利率50%计算,被告可获得的毛利润为14431000.5元。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被告的经营成本、被诉侵权标识对侵权获利的作用等因素,估算被告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虽然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资料,法院不能精确计算被告获利,即便按毛利润的50%计算被告的获利,被告获利金额也已经远超原告诉请的500万元。据此,对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的主张,法院全额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与裁判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羽绒服装、皮带(服饰用)、皮衣(服装)。该公司同时为“D∧ZZLE”“d’zzit”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1年度至2019年度,地素公司连续九年入选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的行业百强企业。2014年,该公司第6486662号“D∧ZZLE”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5年,该公司“DAZZLE”品牌获得中国服装协会颁发的“2015中国服装大奖”之“最佳风格女装品牌”奖,“d’zzit”品牌经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上海名牌”。2017年地素公司获得“2017上海民企100强”的荣誉称号。2020年,地素公司入选上海市“2020年度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国证券报》颁发的“第22届上市公司金牛奖最具投资价值奖”。地素公司还聘请刘雯、周冬雨等多位娱乐明星为产品进行过广告宣传。

被告高某作为淘宝店铺“某高端定制3店”的实际经营者,在未获得地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商品上使用“怡迪地素”字样,并宣称为“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经查,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包含“地素”字样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为3101.4万余元。

地素公司认为,高某企图攀附地素公司商标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牟取不当利益,销售规模巨大且侵权情节严重,侵害了地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地素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代理卡地亚诉深圳市龙波表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判定腕表的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的考量因素。法院认为,虽然两款系列腕表均包括了一些公有领域元素及手表常见设计,但原告将诸多元素进行筛选,加之艺术化处理,使两个系列的腕表整体设计新颖、独特,具有美化的功能以及较强的辨识度,再经原告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涉案系列腕表装潢与原告及产品联系起来。认定原告在“蓝气球”腕表、“Tank”腕表商品上使用的装潢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同时,该判决通过将案外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据作为考量被告侵权行为严重程度的依据并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高额经济损失,极大的打击了侵权产品的生产源头。

案情简介与裁判

原告卡地亚“蓝气球”、“Tank”腕表是“Cartier/卡地亚”品牌旗下最为知名的2个腕表系列。未经许可,被告在其1688店铺生产、销售43款涉案产品的装潢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的“蓝气球”系列腕表、“Tank”系列腕表商品装潢高度近似,极易引人误认为被控产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未果,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的“蓝气球”、“Tank”系列腕表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虽然部分网店并非被告开设,但涉案网店销售或展示的产品注明的生产商等相关信息均指向了被告,所使用的商标亦为被告注册,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均为被告生产销售。法院结合被告为生产商,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观恶意、案外人店铺的销售情况,原告产品的知名度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

 

————代理卡地亚诉深圳市金雅尊珠宝、陈某某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典型意义

法院就案件的侵权事实与情节进行了全面的审查与审理,从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址、发票上的主体、各被告之间的具体关联关系、自然人向侵权公司店铺导流及宣传侵权产品等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查明了侵权主体及其明知的故意,进而认定自然人(被告二,侵权企业实际控制者)与其公司(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本案通过认定自然人(侵权企业实际控制者)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有力打击了珠宝行业中常见的侵权模式,即自然人通过注册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以逃避个人侵权责任的行为,有助于加强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整个珠宝行业的健康发展并将引导经营者更加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与行业创新。

案情简介与裁判

原告卡地亚LOVE系列系“Cartier/卡地亚”品牌旗下最为知名的珠宝系列之一。

被告一在其淘宝店铺、京东店铺销售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和“”的珠宝产品,被告二(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微信账户、抖音账户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配文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卡地亚”,同时被告二通过其个人微信向消费者提供其淘宝店铺的链接进行导流以进一步实施销售行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二对涉案侵权行为具有明知,并出于主导地位,两被告对涉案侵权行为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代理广州逸仙诉深圳市韩媛熙化妆品、黄泽杭、汕头市春宝化妆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对商品包装、装潢保护范围作了有益探索。权利人所主张权利的唇膏外壳,既属于商品本体的外部包装,又属于具有装饰功能的商品外观,通过对形状构造、色彩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独特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特征性、识别性。此外,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不属于行业通用包装、装潢,且经过广泛宣传和实际使用后,其包装、装潢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日益强化,与权利人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具备显著性,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案情简介与裁判

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创立彩妆品牌“完美日记”,生产口红、唇釉、眼影等产品,打造了多个现象级爆款产品,被誉为“国货之光”。2018年8月,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市“小黑钻”唇膏。2020年3月,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深圳市韩媛熙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唇膏擅自使用了与小黑钻相同的唇膏壳,故诉至法院。2021年3月22日,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本案经历二审、再审,维持原判。

 

————代理丹尼尔惠灵顿诉双兴网络科技、丹尼斯威尔顿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对装潢保护范围作了有益探索。权利人腕表产品以极简风格闻名全球,设计元素极为精简。然而,正因有别于市场上流通的其他腕表产品的惯常设计,权利人腕表产品迅速走红,深受消费者喜爱。权利人通过积极收集消费者测评等证据证明经过广泛的宣传推广,相关公众能将该极简风格的手表装潢与权利人联系起来,从而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品装潢。本案系对时尚设计品牌的商标、商品装潢进行综合保护、及时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与裁判

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DANIEL WELLINGTON AB)是一家来自瑞典的手表及时尚品公司,旗下DW DANIEL WELLINGTON(简称:DW)是新兴的腕表品牌,以极简设计风靡全球。2021年11月,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发现多家店铺销售的腕表产品擅自使用了其设计,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2023年4月21日,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停止使用涉案构成混淆的手表装潢,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0元。

 

————代理汉斯格雅诉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创大陶瓷厂、广东汉思格雅、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意彼卫浴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3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典型意义

在被告享有注册商标“hasigeher”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其他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恶意,认定被告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了变造。在酌定赔偿金额时,法院在计算出被告部分侵权获利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抖音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汉斯格雅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以及被告作为侵权源头,侵权情节严重等情形,最终合计判决三被告合计赔偿原告90万元。

案情简介与裁判

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创大陶瓷厂(被告一)、广东汉思格雅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在充分知晓汉斯格雅品牌的情况下,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汉斯格雅公司英文商标近似的商标“hasigeher”,并在实际使用中对该枚商标进行变造,在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上使用与汉斯格雅公司注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更为近似的“”标识,同时使用与汉斯格雅公司中文注册商标“汉斯格雅”近似的“汉思格雅”,在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和宣传。被告二同时将“汉思格雅”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经查,被告一、被告二为涉案侵权产品生产商,在抖音平台销售和宣传,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意彼卫浴经营部(被告三)在拼多多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经法院审理,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汉斯格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80万元,被告三就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就其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赔偿10万元。

 

————代理JURATEK涉外定牌加工贸易商标侵权纠纷案————

入选

  •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商标篇

典型意义

涉外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模式,具体指中国境内加工企业根据境外委托方的要求和授权,为其生产产品和产品配件,并在产品上贴附委托方的商标,再通过海关出口的方式将产品交付境外委托方。涉外定牌加工争议的发生,其法律根源在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境外委托方在本国或欧盟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并不当然在中国享有权利,亦无法排除其他主体在中国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一审原告因地域性原则而抢注境外公司的商标,继而利用该商标权申请海关保护备案,在出口报关环节对涉外定牌加工产品进行拦截和查扣,并针对境内接受委托的加工企业提起侵权指控,使境外委托方、境内加工企业以及报关单位等遭受重大损失。在类似案件中,被抢注者往往在主张法律权利及保护商业利益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

本案终审判决对定牌加工相关主体及其各自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性质予以全面考察,基于不同角度的证据,综合认定宝亿公司在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已经知晓JURATEK的相关标识,但仍然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注册了商标,且在取得商标权之后恶意行使该商标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实现了涉外定牌加工这一特殊贸易形式中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平衡,维护了商标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案情简介与裁判

本案争议产品的定牌加工境外委托方Juratek公司是一家领先的汽车刹车制动用品供应商,于1982年在英国成立,2000年3月更名为“JURATEK LIMITED”。Juratek公司于2004年9月申请注册欧盟商标“JUARTEK”,2006年5月核准注册。2013年底,该公司进行品牌升级,创作并使用新的品牌标识“”“”等。自2000年起,Juratek公司持续在中国从事定牌加工业务,委托中国厂商生产、出口使用其商业标识的汽车刹车制动产品。


2011年6月,宝亿公司于山东莱州成立,从事汽车刹车制动产品的生产销售。2017年4月,宝亿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2018年3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刹车盘、刹车片”等产品上。宝亿公司随即在中国海关总署进行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2018年,润君公司和Juratek公司开始定牌加工合作,Juratek公司签发授权书,授权润君公司使用其“Juratek”商标以及“”标识。2020年,宝亿公司在宁波海关申请海关查扣润君公司申报出口的刹车卡钳产品,随即起诉润君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润君公司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宝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销售该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对宝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润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且赔偿宝亿公司20万元。

润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宝亿公司申请和使用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改判润君公司不构成侵权。

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润君公司的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二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