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海外法律问题探讨
蒋南頔
2024/04/25
近日,路盛律师事务所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蒋南頔律师受邀参加了WELEGAL涉外法律事务系列线上分享会,就“AIGC海外法律问题探讨”话题进行了专业而深入的分享,此次课程吸引了超1200余名观众观看。
在课程中,蒋律师分享了AIGC在海外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监管规则及以著作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问题,并就企业常见的问题与挑战、相关热点话题,作如下的解释说明与实践建议:
Q1
目前全球主要法域内,对于人工智能监管的政策和立法有什么共同点和特性?
全球法域内的主体对人工智能监管都着重强调了关于公民隐私、避免歧视等伦理方面的监管原则。在特性上,则主要体现于各法域监管体系的不同,例如欧盟建立了较为完备且细节的监管体系,以风险等级为导向,建立监管沙盒制度,在立法上也是全球发展最快的法域。英国建立的则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分散式、去中心化的监管体系,不涉及针对人工智能的新监管机构,仅依赖于现有监管机构来执行。日本则以技术发展为先,软法监管、预防为主,强调敏捷监管。
Q2
对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趋势有何预测?
基于现在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发展情况,未来的发展趋势可能倾向于将人工智能治理集中在人工智能的安全、可靠、透明度、可操作性等方面,倾向于加强国际合作和协同,安全治理的过程也会逐步趋严、趋紧、趋复杂多远的过程。
Q3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风险判断上有哪些重点问题?
首先是数据训练的问题,在开发阶段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作品或者受法律保护的数据进行模型训练,可能会导致侵权风险。而为机器学习的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进行数据训练是否落入合理使用或者法律免责范畴进而豁免侵权责任,根据各国法律规定和司法执法实践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判断。在还未明确定论的国家和地区,也应当重点考虑模型训练阶段的风险。其次,人工智能生成物如果与高知名度、高独创性的作品相同或者近似,侵权风险也会更高。
在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上,究竟应当由人工智能模型研发方、人工智能模型的提供方还是使用人工智能模型的用户来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当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形来决定,主要考虑主体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和结果的参与及贡献程度、主管状态等。对于人工智能提供方,需同时考虑其主观上的故意、人工智能模型是否专门或主要用于侵权,其对生成物是否能够预判、是否提供相应救济途径等因素,综合考虑能否类推适用“避风港”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