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傍明星”,这家淘宝店铺被判全额赔偿500万元!

路盛

2023/05/25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国群、潘靖雯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系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年6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羽绒服装、皮带(服饰用)、皮衣(服装)。该公司同时为“D∧ZZLE”“d’zzit”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2011年度至2019年度,地素公司连续九年入选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的行业百强企业。2014年,该公司第6486662号“D∧ZZLE”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15年,该公司“DAZZLE”品牌获得中国服装协会颁发的“2015中国服装大奖”之“最佳风格女装品牌”奖,“d’zzit”品牌经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推荐为“上海名牌”。2017年地素公司获得“2017上海民企100强”的荣誉称号。2020年,地素公司入选上海市“2020年度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名单”,并获得《中国证券报》颁发的“第22届上市公司金牛奖最具投资价值奖”。地素公司还聘请刘雯、周冬雨等多位娱乐明星为产品进行过广告宣传。

被告高某作为淘宝店铺“某高端定制3店”的实际经营者,在未获得地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服装商品上使用“怡迪地素”字样,并宣称为“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经查,高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包含“地素”字样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为3101.4万余元

地素公司认为,高某企图攀附地素公司商标及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牟取不当利益,销售规模巨大且侵权情节严重,侵害了地素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地素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裁判亮点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雯雯家高端定制3店”店铺在销售的商品及链接中使用“怡迪地素”等字样,完整包含了原告“地素”商标。鉴于原告“地素”商标在服装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应认定“怡迪地素”等标识与涉案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构成近似。高国群制造、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高国群作为服装产品的销售者,与原告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在刘雯、周冬雨作为原告代言人的情况下,被告在服装上使用与“地素”近似商标的同时,以“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有某种联系,不当攀附原告商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侵权获利即侵权产品利润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可以参考同行业平均利润率作为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率。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网店中以“地素”为关键词发生的实际交易金额为31014156.43元。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被告刷单的2152155元部分,可予以扣除。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侵权商品成交金额为28862001.43元。如参照第三方机构公开发布的女装行业毛利率50%计算,被告可获得的毛利润为14431000.5元。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被告的经营成本、被诉侵权标识对侵权获利的作用等因素,估算被告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虽然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资料,法院不能精确计算被告获利,即便按毛利润的50%计算被告的获利,被告获利金额也已经远超原告诉请的500万元。据此,对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的主张,法院全额予以支持。

阅读本案裁判文书:

综合案例丨“傍名牌”“傍明星”,这家淘宝店铺被判全额赔偿500万元! (qq.com)

 

本案代理律师:

赵   奕,高级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 

何思祺,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