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袋标识及款式涉嫌抄袭,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路盛

2024/11/27

——原告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成都市睿驰扬贸易有限公司、刘某、黄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CHARLES & KEITH”品牌创立于1996年,并于2010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经过长期、大量的商品销售和推广,“CHARLES & KEITH”品牌已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并在包括包袋、鞋履等系列商品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查尔斯克莱品牌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简称“查尔斯克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包袋商品上使用与“CHARLES & KEITH”近似的“CHERMAS & KAETH”标识,并有偿向其加盟商提供被诉商品。同时,其中54 款被诉侵权包袋商品款式涉嫌抄袭“CHARLES & KEITH”品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查尔斯克莱公司使用“CHERMAS & KAETH”标识并仿冒“CHARLES & KEITH”产品款式,大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包袋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裁判要旨

1. 大量仿冒权利人产品款式,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前网络购物普及,时尚消费品行业不断面临爆款抄袭、款号仿冒等侵权困扰,特别是考虑到维权成本、产品更迭周期等原因,权利人也难以对每个款式全面进行商标权、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等权属注册或登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的54款包袋产品款式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被告大批量仿冒与原告包袋款式相同或近似的包袋产品,借助原告商品款式综合呈现出的商品形象及特质吸引用户流量,对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时尚消费品的原创主体造成了极大损害,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长期利益。被告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个人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公司侵权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认定个人被告作为公司被告的财务,超出其职务范围,提供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收取侵权款项,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连带责任的充分认定,也将更加有助于后续赔偿履行的保障与实现。

 

阅读本案判决书:

综合案例 | 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包袋标识及款式涉嫌抄袭,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服务团队: 

王姗,上海办公室负责人、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何思祺,律师,路盛律师事务所

程晨,律师助理,路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