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许可中的违约行为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 论品牌方如何在中国有效管理并处理违规被许可方

路盛

2024/09/19

在当今全球市场,凡有意保护品牌与创新的企业无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这些IP权利人常通过许可协议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以换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形式的对价。然而,如果被许可方未能遵守协议条款,许可方可能因其违约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这种违约和知识产权侵权竞合的情况,可能给协议双方带来严重后果。这类行为不仅损害IP权利人的预期许可费等利益,因这种情况相比较于普通的侵权人可能更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进而还可能对许可IP存在巨大危害、损害品牌声誉等。

 

本文探讨了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可能涉及的常见违规行为类型、侵权的法律后果,以及IP权利人如何在中国有效管理本地被许可方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

 

一、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可能涉及的常见违规行为类型

 

1. 超出许可范围的擅自使用。明确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常见违约行为是IP被授权方使用相关知识产权时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这类使用包括将知识产权用于未经许可的产品或服务、超出约定的数量,或者在许可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知识产权等。[1] 例如,假设某企业许可他人在特定类别或型号的产品上使用其商标,但被许可方未经许可在其他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超出许可范围的擅自使用。

 

2. 未经许可的转授权。另一个常见问题是被许可方未经许可进行转授权。被许可方可能在未经许可方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转授权,这种行为会导致IP许可方丧失对知识产权许可和授权的控制,无法保障质量监督等的应有流程,进而可能损害品牌声誉。

 

二、侵权的法律后果

 

如果被许可方的违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许可方不仅可以采取合同违约的救济措施,也可以寻求侵权救济。首先,许可方可以依据许可协议终止合同,或针对违约行为向被许可方进行索赔。在升级到更严厉的法律行动之前,许可方通常会先尝试进行协商。如果被许可方拒绝配合并继续侵权,迅速启动维权行动则是上上之选。

 

1. 侵权民事诉讼。如果发生侵权,许可方可以对被许可方提起民事诉讼。许可方可以主张金钱赔偿,并在适用情况下寻求惩罚性赔偿,以弥补经济损失以及对许可方品牌声誉的影响。

2. 行政投诉。如果侵权行为构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理的纠纷,许可方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投诉。被许可方可能会因此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侵权产品及其他措施。如果被许可方在协商中拒不配合纠正违规行为、停止侵权,行政查处相较于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更高效地制止其侵权行为。

3. 刑事打击。如果被许可方的侵权行为严重到构成犯罪,许可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进行刑事打击。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许可方可能会面临包括监禁在内的严重刑事处罚。

4. 巧妙运用各种维权和合同工具。许可方必须巧妙地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来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这不仅能够阻止被许可方继续侵权,还能够向其他潜在的被许可方或侵权者传递明确的威慑信息。

 

三、不同维权途径

 

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为商业合作关系,双方互惠互利。即使被许可方出现违约行为,许可方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立即采取法律行动。相反,许可方更倾向于先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种做法对双方都有利,尤其与许可方的授权市场利益相关。否则,采取过于严厉的法律行动可能会影响授权市场潜在合作伙伴的接洽。

 

然而,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被授权人的行为特别恶劣、拒绝整改等,则许可方必须通过启动适当的维权行动来解决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被许可方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详尽和明确的许可协议是十分必要的。许可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违约后果(包括违约赔偿金)以及执行机制。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对于行政查处或刑事打击的路径尤为重要。实践中,如果合同条款约定并不十分明确,执法可能会拒绝受理许可方的投诉,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只是民事纠纷,甚至认为不存在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从而严重影响维权行动的实际效果。以下案例为如何在许可协议中明确侵权责任提供了指导。

 

四、案例研究: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后果

 

在 (2018) 浙 07 刑终 1205 号案件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波顺公司称其与波司登公司签订有商标授权合同,但2015年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中明确将保暖衬衫排除在外,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波顺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超越授权范围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且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波顺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显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驳回被告人的相关抗辩。根据大量的案例检索以及实践经验,如果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协议中明确定义某些违约情形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有助于保留追究行政处罚和/或刑事责任的维权路径。

 

不过,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处理涉及许可协议的案件时通常态度相对保守,可能会认为民事争议不由其管辖。如果合同条款不够明确,使得执法机关难以判断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则执法机关往往不愿介入,而是要求权利人诉诸民事救济,从而极大地妨碍许可方维护其知识产权。

 

结论。许可方有必要积极主动地通过许可协议来管理被许可方同时违反合同和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通过起草详尽和明确的许可协议,约定启动维权行动的条件,并在必要时积极采取法律行动,许可方可以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

 

引用注释

[1]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 8 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本文首发于World Trademark Review (《世界商标评论》),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本文作者:

张清

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