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丨企业面对 “商标撤三” 应如何应对?
虞亦思
2025/03/27
近年来,商标撤三案件数量急速攀升,撤销比率高企不下,获得注册再难一劳永逸,“如何维持注册商标”无疑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投入。注册商标的商业使用往往面临着各种现实情况,产生各种困境,例如商标仅有少量使用、使用商品或商标图样与注册不一致、将商标使用在企业内部等问题等,还可能涉及侵权诉讼、赔偿责任以及恶意撤销索赔等问题。本章旨在深度剖析商标撤三的相关法规、常见问题及应对策略,为企业维护商标提供建议。
聚焦商标撤三相关的商标使用、企业应对策略等关键内容我们从与威科先行、战略合作伙伴罗思国际联合编撰的《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的《第七章: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及合法保有》中精选了以下的3个热门问答与您分享。
精选实务问答
Q1
【使用与注册不符—商品】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使用该商标实际销售的商品与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一致,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另据《商标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指南》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的相关规定,注册人应在其注册范围内使用商标。
注册人使用商标实际宣传和销售的商品应与其注册时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致。如果仅在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则可以维持在该部分核定商品及与之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品类似与否,按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判断,一般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认定。由于《区分表》更新导致商品类似判断发生变化的,采取有利于注册人的原则,适用有利于维持注册的《区分表》版本。
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因而与核定商品表面上不一致,但其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仅是名称不同、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或是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认定构成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例如“润滑剂”与“润滑油”、“中药成药”与具体的中成药名称。
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上下位概念的,即便实际使用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也不构成在核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
服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判断标准与商品商标基本一致。
特别地,关于《区分表》第3503类似群组的“替他人推销”,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商品提供者自行(或通过其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其使用的为商品商标,而非“替他人推销”相关的服务商标。其次,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指南》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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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该类服务的对象应为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服务),以价格的差异获取商业利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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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在案证据,若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能够证明其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商品(服务)的经销商(含提供者)进行商业合作,并且提供了促销活动海报、促销活动策划方案、报刊促销广告、咨询服务等证据,足以认定其为经销商(含提供者)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上述行为属于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Q2
【使用与注册不符—商标】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使用的商标图样与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标标识不一致,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依据上述,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应与核准注册的形式相同或基本相同。
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目的是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使闲置的商标资源重回公共领域,而不是为了惩罚注册人,因此在使用证据的认定上,应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苛刻。
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案件审查实践也与此立法目的阐释相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另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关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3)改变了注册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使用。
也就是说,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下,对商标使用形式的要求相对宽松,虽有细微调整,但不改变商标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视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一旦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核准注册的形式差别明显,则不构成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京行终3983号撤销“NATURONE”商标的判决中认为,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为“无限能NATURONE”,中文部分“无限能”是其显著识别部分,消费者难以将“无限能NATURONE”和诉争商标“NATURONE”与同一商品来源建立联系,注册人的使用行为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显著特征,诉争商标的注册因此被撤销。
综合上述,企业应基于计划使用的商标标识申请注册,实际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形式保持一致。后续,商标图样如需明显变化,则应及时提交新的注册申请。
Q3
【商标撤三应对总体策略】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降低“撤三”风险?如何有效应对他人提起的商标撤销?
由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因此,注册人无法阻止他人提出撤销申请,但可以通过合法使用和积极维护来降低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首先,提前规划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就应明确商标的具体使用形式及其使用的具体商品/服务,注册申请中采用一致的商标图样和商品/服务,注册后安排留存相应的使用证据。
其次,设置内部证据收集机制。我国撤三制度对证据的要求侧重于销售和广告文件,且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建议统一协调企业内部的法律、市场营销、销售、会计和物流部门,留存商标相关的广告、参展、销售、贸易和物流证据,并注意各部门材料之间的匹配关联。
收到商标局发出的《连续三年使用撤销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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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如果决定维护商标,应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做出答辩,说明其在争议期间未使用系争商标的正当理由(通常是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及其证明材料),或是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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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争商标比较重要但其使用证据不充分时,仍应搜集相关的使用证据以备向商标局答辩,同时建议对撤销申请人进行背景调查,视情况寻求和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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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做内部查询,发现确已停止商业使用的商标,应进一步做法律案件排查,确认该商标没有用于对他人提起商标争议或诉讼案件,之后可不向商标局提交答辩,该商标注册将被撤销。
其它本章节涵盖的精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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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性使用】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该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在广告或展会中有少量使用,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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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使用—筹备阶段】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持续进行了商标使用的准备活动,三年期间之后开始使用,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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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使用—关联主体交易】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使用该商标对关联公司进行了交易并留有凭证,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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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期间的许可或转让】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人在撤三争议期间将该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者转让给他人,是否能够维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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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对诉权影响】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还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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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对侵权赔偿影响】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能否追究有效期间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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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商标撤销索赔】因他人滥用商标行政程序恶意提起商标撤销而遭受的损害,注册商标权人能否主张赔偿?
本章作者
虞亦思 上海诉讼团队负责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
邮箱:ayu2@lushenglawyers.com
朱晓岚 合伙人、上海商标与品牌团队负责人
罗思国际 上海
邮箱:mzhu@rouse.com
赵桂花 高级商标代理人
罗思国际 上海
邮箱:lzhao@rouse.com
何思祺 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
邮箱:she@lushen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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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告:
《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由威科先行、路盛律师事务所及其战略合作伙伴罗思国际共同精心撰写而成,并于2024年11月正式线上发布。手册由30余名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编撰而成,精选108个知识产权问题,分为11大章节,汇聚10万字的详尽分析,聚焦于当前业界最为关注的前沿问题,全面覆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出资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关键领域,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提炼知识产权从业者关注的热点议题,为读者提供最新的法律解读、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
报告一经发布就吸引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为了更好地分享精彩内容,我们后续将继续从每个章节中精选部分精华问答,以系列文章的形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