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丨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管理遇难题?企业风险管理与维权要点指南
蒋南頔
路畅
2025/04/29
在当今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极为重要且独特的无形资产,是保护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然而,但在实际运营中,因在职员工泄露信息或员工离职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呈上升趋势。因此,企业内部对涉密员工的管理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至关重要,做好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不仅能有效防范和应对相关风险,更能为企业权益筑起坚固的防线,助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稳健前行。
聚焦商业秘密的基本原理、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相关风险以及维权救济途径等多个热门问题,我们从与威科先行、罗思战略合作伙伴路盛律师事务所联合编撰的《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的《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及员工管理》中精选了以下3个热门问答与您分享。
精选实务问答
Q1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种类】何为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哪些法定要件?商业秘密一般包括哪些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上述定义,企业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商业信息需满足以下三项法定要件,才构成商业秘密:
• 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是指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其中,“所属领域相关人员” 一般指相关信息所涉行业的生产者、销售者、研发人员等从商业秘密的利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人,包括信息持有人的竞争对手及其员工。不同于《专利法》中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表述。专利与商业秘密作为权利基础,其保护的法益、涉及的法律关系均有不同。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市场竞争当中,因此感受其价值的主体不能按照专利法上以技术为载体的领域进行划分,而应以生产要素组合为特征的经济活动来确定信息所属的范围。“普遍知悉”强调商业秘密应区别于所述领域内的公知信息,而“容易获得”则要求商业秘密的形成过程相对困难,需要投入一定程度的劳动和代价,相关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即可容易知悉的信息应排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之外。《若干规定》第四条列举了为公众所知悉不构成商业秘密的常见情形:
(一)该信息在所属领域属于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的;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通过观察上市产品即可直接获得的;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的;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的;
(五)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该信息的。
需要注意的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 具有商业价值,即价值性。《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亦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价值性较容易证明,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第7条,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举证证明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
• 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保密性。《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相应保密措施。认定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综合判断。《若干规定》第六条列举了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常见情形: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属于技术秘密。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经营秘密。
实践中,常见的技术秘密包括多种类型,例如,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可口可乐配方,未上市药品的临床试验数据、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化工原料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等。实践中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技术鉴定等方式举证证明所主张的信息构成技术秘密。而最常见的经营秘密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掌握的客户名单或积累的交易信息并不当然地构成商业秘密。只有体现客户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他人无法从公开途径获取,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例如,在(2020)豫知民终539号案中,原告提供的客户名单中仅有客户名称、电话和地址,而无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且客户名单中的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不构成商业秘密。而在(2019) 粤03民终4816号案中,原告主张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及供应商的交易产品名称、付款方式、单据要求、品质要求、包装要求等涵盖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的确切组合信息,这些信息是原告通过前期交易、反复联系、沟通后固定下来的特定化信息,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构成商业秘密。
Q2
【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梳理和检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哪些环节容易引发商业秘密泄露?
“防患于未然”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首要目标和最终目的,因为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对企业竞争力的损害往往难以挽回。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识别和了解在实际经营中容易引发商业秘密泄露的环节和风险点,并定期对风险环节进行梳理和检查,预防发生泄密事件。在实践中,商业秘密泄露的高发环节包括以下几种场景:
• 涉密员工离职时将公司商业秘密带走。涉密员工离职是商业秘密的高风险事件。在该环节企业需要谨慎检查的事项包括:
(1)梳理和盘点离职员工在职期间接触过的所有涉密信息。
(2)检查离职员工的IT设备,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网络或向外传输涉密信息的记录。
(3)检查和监督涉密信息交接过程,确保离职员工将所有涉密信息载体和办公设备交还给公司。
(4)核查是否与离职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确保离职员工清楚承担保密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 内部员工被竞争对手收买,为其提供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也经常被在职员工所泄露以从竞争对手处换取直接地经济利益。在“橡胶防老剂”商业秘密侵权案[1]中,被告公司即是通过收买原告技术人员窃取原告涉秘技术工艺,并使用该秘密工艺设计建造自己的生产线。为降低内部泄密的可能性,企业需在日常经营中核查以下事项:
(1)定期检查商业秘密文件的访问记录,识别异常访问情况。
(2)与异常访问的在职员工面谈,了解核实访问的原因及目的。
(3)定期核查公司内部监控系统,识别在职员工是否有违规保存或向外发送涉密文件的情况。
• 对外合作时未采取充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还涉及与外部合作的情况,例如与合同加工厂或经销商等。对外合作过程中疏忽大意也容易造成商业秘密泄露。因此,企业在与第三方合作中应注意核查以下事项:
(1)在合作中,与第三方强调哪些是商业秘密信息并签署保密协议。
(2)采取必要的遮盖措施,例如遮盖文件中的涉密信息。防止合作方知晓完整商业秘密信息。
(3)要求合作方也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避免由合作方泄露商业秘密。
Q3
【商业秘密侵权的救济途径】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从哪些途径寻求救济?
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框架为企业提供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保护途径:
• 民事途径。企业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恶意侵犯商业秘密的,还可以主张一倍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
• 行政途径。企业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调查后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成立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刑事途径。如果企业核心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严重损失的,企业还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救济途径并非相互排斥的,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途径,也可以采用三种途径一并使用。例如在“豪德机械”商业秘密立体保护系列案件中,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松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民、行、刑三位一体”的举措严重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
实践中,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权利人调查取证手段的有限性,企业为获得更为充分的侵权证据和高额赔偿,一般会采用“先行/刑后民”的方式开展维权。例如在“橡胶防老剂”商业秘密侵权案[3]中,权利人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刑事案件中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损失数额达到2.01亿元。随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实际损失2.01亿元并获法院全额支持。
其它本章节涵盖的精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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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技术措施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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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工程】反向工程是商业秘密的合法获得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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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流转与控制】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监控商业秘密的流转有效降低泄露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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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员工的管理】企业如何对涉密员工进行管理有效避免商业秘密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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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条款的范围】在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条款中,如何限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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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及补偿金】企业中哪些员工适用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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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的违约金】能否在企业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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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密员工的处置】企业发现在职员工违反企业保密制度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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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新员工的风险】企业作为新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新员工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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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经验和知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如何区分员工的隐性知识和商业秘密?
本章作者
蒋南頔 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
邮箱:ljiang@lushenglawyers.com
路畅 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
邮箱:tlu@lusheng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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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告:
《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由威科先行、路盛律师事务所及其战略合作伙伴罗思国际共同精心撰写而成,并于2024年11月正式线上发布。手册由30余名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编撰而成,精选108个知识产权问题,分为11大章节,汇聚10万字的详尽分析,聚焦于当前业界最为关注的前沿问题,全面覆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出资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关键领域,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提炼知识产权从业者关注的热点议题,为读者提供最新的法律解读、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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