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丨图表解读:从典型案例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如何认定 “故意” 和 “情节严重” ?
路盛
2025/04/18
本篇将聚焦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关键议题,深度梳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并通过对近几年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总结了法院在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时的具体考量因素,详细列出了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倍数以及最终赔偿总额的计算方法,旨在为权利人提供实用的指引与参考。
基于此,我们从与威科先行、路盛战略合作伙伴罗思国际联合编撰的《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的《第十章: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精选了以下3个热门问答与您分享。
精选实务问答
Q1
【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要件的证明】权利人如何证明侵权人“故意”侵害其知识产权?
关于“故意”与“恶意”的区别,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使用的是“恶意”,而民法典、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是“故意”。对此《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一条第二款[1]中明确规定了“故意”包括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恶意”。
此外,《惩罚性赔偿解释》第三条[2]规定了“故意”的认定标准,即“故意”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该条详细列举了可以初步认定侵权人具有侵权故意的情形,结合具体案件经验,权利人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收集“故意”证据:
第一种情形,权利人积极履行侵权通知/警告后,侵权人仍继续侵权。主要包括经权利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向侵权人发出侵权通知/警告后,侵权人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警告应当为有效通知/警告,有效通知/警告应具备如下要点:1、通知/警告中表明了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2、通知/警告中包含被诉行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且内容应当能使侵权人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合理判断;3、无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的通知/警告,都应当有效送达侵权人,建议权利人以时间戳方式保存有效送达的证据。
第二种情形,侵权人因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合同、合作等关系以致了解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内容,典型行为包括:1、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侵权人仍继续使用原授权客体;2、侵权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曾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其中,管理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能够接触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普通管理人员;3、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4、侵权人与权利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
第三种情形,侵权人在司法、行政、仲裁等程序中已经知晓权利人知识产权后,仍实施侵权行为。典型行为包括:1、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知悉权利人商标权,仍然实施侵害该商标权的行为;2、不当取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撤销、宣告无效后,仍然实施或者使用该知识产权;3、侵权人曾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法院裁判、仲裁庭裁决承担责任或者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调解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
第四种情形,侵权人实施了盗版、假冒知识产权的行为。该情形下,侵权人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实施了指向性明确的侵权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为明知且积极追求侵权结果。对此,权利人可从产品质量、防伪标识、细节设计、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方面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盗版或假冒产品,侵权人具有侵权故意,比如,在宣传或者提供侵权商品或者服务时遮挡、清除权利标识。
第五种情形,侵犯驰名商标、知名影视作品等知名度较高的知识产权。这包括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权利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并使用权利人驰名商标等。权利人可以通过证明其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推定同地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了解且负有更高的避让和注意义务,推定侵权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Q2
【惩罚性赔偿中的“情节严重”要件的证明】权利人如何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
《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四条[3]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的行为等因素。该条详细列举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结合具体案件经验,权利人对情节严重要件的举证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侵权手段、方式、次数因素
典型行为包括:1、侵权人被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裁决认定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2、侵权人被生效判决、调解书、仲裁裁决认定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3、侵权人在与权利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侵权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4、侵权人采取增设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企业等方式再次或者继续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5、侵权方式多渠道、多类型。
二、侵权规模、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因素
典型行为包括:1、侵权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权利人可以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系其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等。需注意,主营业务不应当以侵权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而应当着重考虑其实际经营业务;2、侵权生产或销售规模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区域广;3、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三、侵权损害结果因素
典型行为包括:1、产品销售数量巨大,对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商业价值、商业信誉造成了重大损害;2、经合法授权提供权利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擅自提供侵害同一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俗称为“真假混卖”;3、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4、在权利人作品公开传播前或公开传播初期擅自传播侵权作品;5、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如侵权产品涉及食品药品领域。
四、侵权人在侵权诉讼、行政查处中的行为表现因素
典型行为包括:1、侵权人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侵权证据既包括是否构成侵权的证据,也包括能够证明侵权损害结果的证据;2、侵权人采用暴力、胁迫等违法或者不当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调查取证;3、拒绝履行保全裁定,包括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4、拒不履行认定侵权的生效判决、裁定、裁决等。
Q3
【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中能否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相对较高,其不仅要证明“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明确的惩罚性赔偿基数。实践中,权利人损失及被告获利往往难以查清,而可取证到的许可使用费也难与侵权行为类型完全一致,继而导致权利人难以对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进行精确的计算与主张,法院也因此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针对前述无法计算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案件或者权利人未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案件,对于侵权人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权利人仍可以参照上述计算赔偿基数的方法粗略计算出一个金额,并请求法院将该金额以及惩罚性因素作为酌定赔偿金额的考量情节,从而酌定一个高于该金额的赔偿总额。如果计算结果高于法定赔偿限额,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酌定赔偿金额。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永泉阀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4]中认定:对于侵权行为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但由于权利人未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无法确定赔偿计算基数等原因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结合具体案情,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权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从重赔偿,直至按法定赔偿上限确定赔偿数额。并最终判决侵权人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000万元的赔偿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惩罚性计算基数往往难以精准确定,部分案例中,法院未对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作过于严苛的要求。法院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计算基数,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典型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与凌海某种业科技公司、青岛某农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5]中,改判了一审法院以无法确定赔偿基数为由对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从而改判全额支持了辽宁某种业科技公司300万元的赔偿请求。该案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而不能简单以难以精确计算即适用法定赔偿。
此外,在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全部数额无法查明的情况下,部分法院并非据此直接拒绝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在同一案件中协调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当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中有部分能够查明,剩余部分不能查明时,可对已查明部分作为赔偿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剩余部分可另行法定赔偿。典型案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浙江巨凯缝纫科技有限公司与JUKI株式会社侵害商标权一案[6]中认定,既然基数全部数额查明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举重以明轻,部分数额能够确定时也可就该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同样予以支持。
附件:
结合上述各个问题的分析,我们梳理了近几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总结了法院在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要件时考虑的因素,并列出了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倍数以及最终赔偿总额:
其它本章节涵盖的精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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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权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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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主张的期限要求】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最晚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惩罚性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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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后,赔偿总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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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确定①】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础赔偿数,即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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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确定②】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的其他考量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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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如何主张和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权利人如何提高惩罚性赔偿倍数?
本章作者
虞亦思 上海诉讼团队负责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
邮箱:ayu2@lushenglawyers.com
尹剑梅 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
邮箱:myin@lushenglawyers.com
程晨 律师助理
路盛律师事务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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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告:
《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由威科先行、路盛律师事务所及其战略合作伙伴罗思国际共同精心撰写而成,并于2024年11月正式线上发布。手册由30余名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编撰而成,精选108个知识产权问题,分为11大章节,汇聚10万字的详尽分析,聚焦于当前业界最为关注的前沿问题,全面覆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出资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关键领域,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提炼知识产权从业者关注的热点议题,为读者提供最新的法律解读、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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