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丨面对驰名商标认定难题,应如何破解?

王惠

2025/05/15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影响力的重要体现,其认定对于企业商标保护及维权进程中至关重要。然而,在实务中,驰名商标的认定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本篇对驰名商标认定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深度拆解,以期为权利人明晰商标认定路径,规避侵权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格局中稳步向前。

 

基于此,聚焦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字样使用及“相当程度的联系”考量等相关难点问题,我们从与威科先行、路盛战略合作伙伴罗思国际联合编撰的《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第八章:驰名商标认定实务难点》中精选了以下3个热门问答与您分享。 

 

Q1

精选实务问答

【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如何理解驰名商标认定的“按需认定原则”?商标局日常审理中秉承“按需认定原则”分为哪些情况?

驰名商标认定的三大原则包括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诚实信用原则。“按需认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商标确需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商标注册部门可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商标注册部门无须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即驰名商标认定应当是因“处理案件”所需而非其他。

随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实践的不断规范化,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更为深入,“因案情所需”或“处理案件所需”的理念不断强化,对“需”的理解也更加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旨。在商标授权确权的实践中,形成共识,即落实“按需认定”原则应当坚持保护导向与结果导向,在驰名商标认定上,不仅应当坚持“因处理案件之必要”、“符合法定要件”,还应当遵循“用尽其它方式无法救济”等前提。

在商标异议案件审查、不予注册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审查中,如果当事人既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申请的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或诉争商标系不正当手段取得等,又主张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商标局审查员会优先考虑在案证据能否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如果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审查员无需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Q2

【驰名商标字样使用】认定了驰名商标,可以用在广告宣传中吗?什么是对驰名商标的事实性陈述?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显然“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企业的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应当包括不得委托第三人进行相应宣传的行为,否则属于“商标一般违法行为”,但这并意味着“驰名商标”完全不能使用。

2016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在企业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是航班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企业可在经营活动中对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

但是,就驰名商标的事实性陈述,尚无明确的定义且实践中的界限难以厘清,较小争议的做法可以是对驰名认定案件事实、裁判文书内容的真实陈述,且不对“驰名商标”进行突出强调。但若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或是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则明显超出了事实性陈述/正当使用的范围。

 

Q3

【驰名商标认定中对“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考量】认定驰名商标中对商品和服务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认定应考虑哪些因素?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是实践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运用最多的条款。根据该条款,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必须存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的情形。

混淆、误导的主要情形包括:(1)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相关公众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3)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4)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5)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其中(1)(2)为“相当程度联系”的主要表现形式,(3)(4)(5)为“相当程度联系”可能引起的后果。

认定系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的近似程度;(2)他人驰名商标的独创性;(3)他人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4)系争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各自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5)其他可能导致混淆、误导的因素。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驰名商标认定涉及多方面的考虑因素。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一个涉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认定,需要考察其是否达到驰名程度;另一个则是诉争商标必须与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一般来说,知名度的考量主要是通过证据进行体现。“相当程度的联系”并非只要他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标享有驰名商标所享有的较高社会知名度,就享有对诉争商标在所有类别上的跨类保护。只有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有“相当程度的联系”的前提下, 他人商标才有可能享有跨类保护。如果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诉争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距甚远,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鲜有交叉,则他人商标很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享有跨类保护。

而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和强度,需要和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对该要件进行了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驰名注册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客观上存在高低不同的差别,不能要求对驰名程度不同的注册商标给予同等范围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总体而言二者呈同向正比关系。也就是说,认定驰名商标并不要求具有等同划一的知名程度,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强度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越强和知名度越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和更强的保护力度。

 

其它本章节涵盖的精彩问答:

  • 【商标是否注册及使用时间要求】商标未申请、刚申请或者刚注册,能够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吗?

  • 【认定途径】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保护?

  • 【首次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要求】寻求驰名商标认定时,需要提供多长时间以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如何提供宣传销售等方面的使用证据?

  • 【已认定驰名商标后的证据要求】注册商标已经被认定过驰名商标,在新案件涉及认驰时如何证明驰名状态的持续?

  • 【同类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认定】如果侵权/争议商品/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是否可以通过驰名商标认定获得保护?

  • 【驰名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关系】认定驰名商标时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关系?

 

本章作者

杨熠  合伙人

罗思国际 北京 

邮箱:ayang@rouse.com

王惠  资深律师、行政诉讼负责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 

邮箱:mwang3@lushenglawyers.com

张波  高级商标代理人

罗思国际 广州

邮箱:fzhang2@rouse.com

王静  商标代理人

罗思国际 北京 

邮箱:mwang@rouse.com

 


报告

欲解锁本章节的全部问答内容以及《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整本内容,欢迎您点击本链接申请完整版手册,我们将在3-7个工作日内以邮件的形式发送。

*本资料仅向企业人员发送,感谢理解

关于报告:

《知识产权前沿热点实务问答手册》由威科先行、路盛律师事务所及其战略合作伙伴罗思国际共同精心撰写而成,并于2024年11月正式线上发布。手册由30余名资深知识产权专家编撰而成,精选108个知识产权问题,分为11大章节,汇聚10万字的详尽分析,聚焦于当前业界最为关注的前沿问题,全面覆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出资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等关键领域,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提炼知识产权从业者关注的热点议题,为读者提供最新的法律解读、案例分析和实务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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