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业方法为可专利性保护客体的最新判决 - 为中国的数字创新和专利保护铺平道路

李宓

2024/12/03

 

引言

 

在2024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中国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2024年)》显示,中国2023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增加值估计超过12万亿元人民币(约1.7万亿美元),占中国GDP比重约为10%。中美德日韩五国的数字经济总量超过3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8%。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为核心的新一代技术,扩展和深化了信息化的范围和深度,从而推动了信息化向数字化的转变。数字经济的迅猛增长,与数据处理和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发展密切相关,也是技术和社会进步的体现。

 

与之相匹配的是,中国在专利立法和司法方面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以鼓励和促进数字技术的创新。

 

立法和司法的更新

 

2024年1月20日生效的《专利审查指南》对涉及算法特征或商业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首先,《专利审查指南》强调了权利要求的整体考虑原则,不应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方法特征,而应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评价发明的实质贡献。进而,包括技术特征的算法和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因为技术特征的引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并非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从而不应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最后,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为可专利性的技术方案时,需要分析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以专利“三要素”的标准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为审查包括算法等数字技术的可专利性提供了更为灵活和清晰的标准。通过采用适度宽松的审查标准,将数字技术的专利审查标准与社会和技术进步保持一致,使得在新技术环境下的数字技术创新有更多机会获得专利保护,从而鼓励和促进经济的增长。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审结了一起以数据处理为基础的商业方法专利确权行政诉讼,明确了包含技术特征的算法和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本案是《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在评估技术、算法和商业特征结合后计算机实施的创新方案的专利性方面的一个重要案例。

 

最高院案件概要

 

涉案专利为中国某信息技术公司在2016年递交的“一种分享自动改变数值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该发明提出一种新颖的“拼购”商业模式,并且描述了一种分享自动改变数值的方法,通过将分享者和被邀请者关系绑定,并跟踪用户下单,系统将根据订购人数来自动地调整拼购价格,从而激励更多的分享意愿。

 

中国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认为该专利主题是一种商业方法,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最高院经过审理,对涉案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在2024年11月作出最终判决,驳回中国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该发明主题是可以专利保护的主题。

 

最高院在判决中对涉案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保护客体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一个整体判断是否满足了“客体三要素”的判断标准,即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

 

  •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自动结算尾款的方法,是一种典型的以计算机程序为载体的商业方法。“拼购”是一种商业模式,但要实现该商业模式,现有技术不能实现对社交媒体上分享信息的后续跟踪,也无法确定哪些用户通过该分享信息进行商品订购,这是技术缺陷,属于行业中的技术问题。

 

  •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涉案专利申请在分享商品信息时,将分享信息的第一用户标识及商品标识加密后包含于分享链接中,当第二用户点击该分享链接,便会解密分享该链接获得第一用户标识及商品标识并存储于识别文件中;待第二用户完成登录,则第二用户标识及该识别文件绑定,将绑定关系存储于分享平台的暂存文件中,这样,在第二用户下单后,就可以通过查询暂存文件判断与第二用户绑定的识别文件中是否存在第一用户标识及商品标识,从而可以确定第二用户是否通过第一用户的分享链接进行下单。

 

  • 涉案专利申请方案采用了信息加密解密、关联绑定存储、数据匹配等技术手段,解决了现有技术的问题,确定哪些用户通过分享信息进行商品订购这一技术问题,从而实现准确判断分享链接使用情况的技术效果。

 

  • 根据邀请信息来更新尾款的数值,只是在上述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后采用的一种商业操作,采用该种操作或者其他操作并不能否定本申请的方案在跟踪订单方面所体现的技术性。因此,涉案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方案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技术方案。

 

最高院强调,在评估以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时,应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不应因包含非技术内容而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而包含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的商业方法符合可专利保护客体的标准。

 

最高院在判决中表明,对商业方法专利客体审查时,可以遵循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除非其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而实质审查阶段则可遵循相对严格的审查标准,通过与现有技术的对比评估专利申请的技术贡献,公平合理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将实质审查标准纳入客体问题中审查,可能会不适当地提高客体审查标准,进而将可受保护的发明创造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

 

影响与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对通过计算机实施的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具有里程碑意义,并且与《专利审查指南》的最新修订保持一致。通过认可此类发明的技术贡献,法院为更包容和平衡的专利性标准设立了先例。

 

专利法律的修改和最高院的判例,促进了更为一致的专利审查和确权。中国致力于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这种平衡的专利性标准将对推动算法和数字领域的创新和确保发明者及企业的公平合理的专利保护发挥关键作用。数字技术创新者和企业可以期待一个更友好、更可预测的法律环境来保护其技术进步。

 

最高院判决书: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36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