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维权诉讼 “三板斧”绝艺介绍
苏艳红
徐立平
2025/05/21
继我所代理的赛雷特(爱妃)植物新品种案被最高院认定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后,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经常被问到植物新品种维权的诀窍是什么。在此,简单介绍一下维权“三板斧”。 “三板斧”是《隋唐演义》中程咬金的成名绝技,其招式迅猛、一气呵成,极具杀伤力,令敌将闻风丧胆。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的核心是如何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品种权人的授权品种。这一举证过程也是环环相扣的,因此品种权人也有克敌制胜的“三板斧”,运用得当也就找到了克敌制胜的窍门,现简单介绍如下:
一、侵权品种样品的购买公证以及送检过程
无性繁殖品种常见的侵权繁殖材料是植株(包括幼苗、茎、根、叶片等),如果侵权人非常警惕、侵权繁殖材料所处环境比较复杂而无法获取植株的,也可以考虑获取由侵权繁殖材料而产生的果实。无论是获取植株还是果实,其获取过程都应该进行公证,以满足法院对证据形式的要求。鉴于植株以及果实等材料不易储存,因此获取之后应立即妥善包装并寄给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送检的过程也建议进行公证,以保证鉴定样品来源的合法性和一致性。
二、授权品种对照样品的获取过程及送检
对于以无性繁殖的品种(如水果、花卉)来说,由于在品种权审批程序中,行政审理机关及保藏机构并不保存标准样品,因此在侵权诉讼中如何获取并证实授权品种的对照样品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授权品种的对照样品,通常需要证明是来源于在品种权授权现场考察中指向的母株,或通过母株的繁殖材料扩繁的其他个体。对于授权品种对照样品的获取过程应当进行公证,以排除其他可能。获取对照样品之后,也应尽快寄给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送检的过程也建议进行公证。相关的案例分析可参考“中柑所5号”柑橘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判决【(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三、鉴定
证明侵权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鉴定了,即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将上述公证获取的被控侵权繁殖材料的样品以及授权品种的对照样品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鉴定。根据品种不同,使用不同的分子标记检测标准 。如果特定植物品种的检测方法尚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可参照其他相关标准作出的鉴定结果。如鉴定方法能科学精准地区分不同品种且具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和可重复性,可以作为认定被诉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具有同一性的证据。如果鉴定结论两者是同一或疑同品种,则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对于品种权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侵权人通常都是不认可或申请重新鉴定,因此通常法官都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重新鉴定。但如果重新鉴定,品种权人又会担心侵权人提供的样品不是之前第一次鉴定时的品种,如果不同意鉴定又担心法院不认可其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因此陷入两难之中。这时品种权人需要冷静客观分析其单方提交的鉴定报告是否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足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法院审查单方鉴定报告也就是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侵权品种样品的获取过程与送检过程,授权品种对照样品的获取过程与送检过程,以及鉴定报告是否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流程出具。如果上述三方面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而被告又无法提出合理反驳的证据与理由的,法院可以认可品种权人单方提交的鉴定报告。相关的案例分析可参考“红运来”果子蔓属植物新品种侵权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2号】及“露辛达”马铃薯植物新品种案的判决【(2022)最高法知民终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