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娱乐浪潮袭来,IP侵权平台责任柳暗花明?
路盛
2024/06/21
6月20-21日,路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娱乐法业务和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蒋南頔律师受邀作为发言嘉宾出席了全球泛娱乐知识产权峰会,并就“IP侵权平台责任相关问题探讨” 与业内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共议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新趋势、挑战与解决方案,以期促进中国泛娱乐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主题分享:IP侵权平台责任相关问题探讨
蒋南頔
路盛主任
娱乐法业务和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
在专题分享中,蒋南頔律师就网络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并开展了相关探讨:
Q1
近年来法院对平台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的认定和适用是否有发展?
“通知-删除”逐渐发展为”通知-必要措施“。这种发展主要基于网络侵权特点的变化和相关技术的发展。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发生了特点的变化,如重复侵权频发、侵权规模容易扩大等。面对此类侵权行为,通过权利人通知、平台删除具体链接的形式,对制止侵权收效甚微。为避免“打地鼠”式维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件中针对网络平台上大规模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法院明确阐述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通知后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应仅限于处理通知里的特定侵权内容。
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平台对信息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技术的发展,法院也认为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网络平台采取的措施应当对制止侵权具有有效性。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更多地考量到网络平台对其上信息的管理能力、相应的过滤、拦截和屏蔽技术能力,考量的因素越来越丰富、多元。也开始有法院针对热播内容在网络平台上未经授权的传播行为,在诉前或者诉中便发布禁令,要求网络平台对相关内容立即进行筛选、屏蔽。
Q2
发展近年来,法院在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的过错认定方面是否有发展或变化?
以著作权纠纷为例,总体而言,法院在平台责任案件中根据案情会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列举的各种因素,比如考虑到涉案作品/产品的知名度,认为网络平台对具有知名度和已经发生过诉讼的作品具有更高管理义务;网络平台本身是否因为侵权内容的传播直接获利;网络平台是否属于垂直领域、专业网站;网络平台是否具有对应的信息审查和管理能力等。
随着网络平台对算法推荐技术的推广运用,也而出现了涉及算法推荐是否构成网络平台“应知”的争论。权利人倾向于将平台的算法推荐技术认定为网络平台的“推荐”行为,从而主张网络平台构成“应知”。法院对算法推荐的观点也随着其对算法推荐技术认知的逐渐深入而发生了变化。在算法推荐技术运用的早期,法院认为网络平台能够掌控进入算法推荐的内容、设置和优化算法推荐具体应用方式等,进而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而近期,一些法院在判决中提出,算法推荐不涉及网络平台对内容的人工选择、主动推荐,不必然推定出网络平台信息管理能力提高、进而要求其对所有推荐内容主动采取防范侵权措施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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