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盛代理亚玛芬胜诉商标侵权案——销售委托销毁的商品被认定商标侵权,二审获上海知产法院改判五倍惩罚性赔偿

侯娟娟

2026/02/28

  • 上诉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季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首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即侵权人违背权利人意愿将受托销毁的瑕疵商品投入市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不属于权利用尽或正当使用。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审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侵权人明知商品不应流通,仍通过出具虚假销毁证明等方式掩盖真相并擅自销售,可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恶意;而侵权获利达40余万元,且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更大损失,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以刑事查明的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虑恶意与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以五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同时将合理的维权开支纳入赔偿范围。对于权利人主张的待销售商品及其他未查明交易行为,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其用于销售,未予支持。这一裁判路径明确了在受托销毁场景下,擅自销售瑕疵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要件。

 

————案情简介————

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玛芬公司”)曾委托季某实际经营的公司销毁其瑕疵及过季品牌商品。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季某在未实际销毁的情况下,将本应销毁的亚玛芬旗下多个品牌商品对外销售,非法获利418,414元,并伪造销毁证明骗取费用。一审法院认定季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亚玛芬公司认为判赔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进而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季某明知涉案商品系不得流入市场的待销毁物品,仍长期、隐蔽地对外销售,并伪造销毁文件以掩盖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据此,法院以其侵权获利金额为基数,按照五倍确定赔偿数额,依法改判季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092,070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明确:受托销毁的正品商品若被擅自销售,即便商品本身系权利人生产,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理由在于,此类商品因存在瑕疵或已过季,权利人已决定退出流通渠道,擅自销售破坏了商标所承载的质量控制与商誉保障功能,损害消费者对品牌品质的信任,故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二审法院结合侵权人长期仓储大量待销毁商品、系统性伪造销毁记录、通过隐蔽渠道销售牟利等情节,认定其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数额大,符合“情节严重”要件。在此基础上,法院以侵权获利418,414元为基数,依法判处5倍赔偿总额。充分体现《商标法》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导向。

 


阅读本案判决书

商标 | 上海知产法院:销售委托销毁的商品被认定商标侵权,二审改判五倍惩罚性赔偿

 

路盛办案团队

侯娟娟

广州诉讼团队负责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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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倩

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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