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盛代理历峰维权胜诉,卡地亚Tank系列腕表装潢获反法保护,获赔500万
蒋南頔
李昕
2025/10/17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AG)诉广州斯某表业有限公司、广州巨某表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纠纷案。
————案情简介————
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奢侈品供应商之一。1847年在法国巴黎创立“卡地亚/Cartier”品牌,至今一直以其设计精美的珠宝及腕表产品闻名世界。1983年,卡地亚正式进入中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卡地亚已经在中国拥有40余家精品专卖店及众多特许经营店。卡地亚Tank腕表作为Cartier/卡地亚品牌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产品之一,不仅在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并且自进入中国市场之后,也得到广大中国消费者的认可和追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积累了极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装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卡地亚发现,广州斯某表业有限公司、广州巨某表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腕表产品与卡地亚Tank腕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高度近似,且已经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定:(1)卡地亚Tank腕表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广州斯某表业有限公司、广州巨某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卡地亚有一定影响的Tank腕表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腕表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2)广州斯某表业有限公司、广州巨某表业有限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3)被诉侵权产品于2017年11月推出,生产、销售数量多、销售范围广,涉及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等且对外宣称全国有140个线下销售网点;(5)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较高,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广州斯某表业有限公司、广州巨某表业有限公司赔偿卡地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广州斯某表业有限公司、广州巨某表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要旨————
关于争议焦点一:卡地亚Tank系列腕表的装潢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卡地亚公司主张保护的卡地亚Tank腕表在借鉴坦克形状的基础上进行了独特设计,其装潢固有的显著性表现为矩形表盘、垂直平行的表耳、轨道式分钟刻度。卡地亚品牌自进入中国市场后,通过线上、线下广告、遍布全国各地的多家实体店铺等方式,对卡地亚品牌、卡地亚Tank系列腕表进行了大量的、持续性的宣传。卡地亚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卡地亚Tank系列腕表亦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同时,卡地亚Tank系列腕表装潢中的剑形指针、从中轴向外辐射的罗马数字、凸圆形蓝宝石表冠亦在持续性的宣传和使用中取得了显著性特征。卡地亚Tank系列腕表固有装潢中显著性设计元素和使用获得的显著性设计元素共同构成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商品装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是否会让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二被告擅自在腕表上使用与卡地亚Tank腕表近似的商品装潢,相关公众很难不误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者两者的提供者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商标与商品装潢属于不同的商业标识,即便二被告在其商品上还使用自己的商标,亦不能由此消除使用近似商品装潢造成的来源混淆。相关公众并不限于实际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消费者,还包括经营者以及其他潜在的购买者,被诉侵权产品与卡地亚公司商品价格悬殊,不能否定两者商品可能产生来源混淆。
关于争议焦点三:一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赔偿金额是否适当法院综合考虑:
(1)卡地亚Tank腕表商品装潢已经在相关公众心目中具有一定影响,二被告作为专业的制表公司,其模仿卡地亚公司的商品装潢生产腕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2)二被告在多次收到警告信后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系故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
(3)二被告是侵权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是侵权产品的源头;
(4)侵权时间长;
(5)被诉侵权商品单价逾两千元,且在多个平台进行销售且销量巨大;
(6)卡地亚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卡地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

附:产品对比图
阅读本案判决书
综合 | 广东高院:历峰维权胜诉,卡地亚Tank系列腕表装潢获反法保护,获赔500万
————路盛办案团队————
蒋南頔
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 路盛律师事务所
李 昕
资深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
周 微
律师 路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