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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盛案例|Calendar icon2026年07月17日阅读时间:3分钟

路盛代理商业秘密案胜诉:IP授权代理的客户交易信息受保护

王姗
王姗

上海分所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

  •  路盛代理知名IP授权代理企业,就其授权许可及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一案,成功获得人民币470万元的胜诉判决。
  •  该判决确认,即使相关知识产权授权安排为非独占授权,由授权代理自主开发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客户及交易信息,仍可构成该代理自身享有权利的商业秘密。

案情介绍

近日,路盛成功协助一家在中国长期从事IP授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原告”),在一起涉及商业秘密的复杂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取得重大胜诉。

本案涉及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客户信息和授权许可信息的保护,而这些信息支撑了原告在IP授权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原告作为专业品牌授权公司,已在国内运营超过20年,其代理的品牌包括某日本知名IP,该日本权利人的某位关键员工(即个人被告)长期负责审核并批准原告申报的授权申请,后该员工在中国境内设立自己的独资公司,并与原告形成直接竞争,本案的争议即源于此。

尽管被告公司资本有限且经营时间较短,但其迅速承接了多个重要授权项目。原告主张,在其中六个项目中,被告公司与相关被许可人后续达成的交易条款与原告此前提交审批的授权申请条款高度相似。

原告进一步主张,被告的不当行为并不限于滥用其保密信息。原告称,个人被告利用其在授权审批流程中的职务便利,有选择地将部分申请拖延至约定审核期限之后,同时私下联系原告客户,鼓励其转而与被告公司合作,并在此过程中向其他市场主体散布关于原告所持授权不稳定的消息。

路盛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路盛认为,本案所涉行为并非正常的市场竞争,而是被告通过披露、使用原告保密信息并损害其商业声誉,以获取商业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支持这一观点,路盛组织并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原告的保密申请材料,知悉相关信息的保密属性,并随后积极推动和参与了相关交易机会的转移。

路盛还进一步证明,原告已对其商业秘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并对六个项目中原告提交的授权申请材料与被告后续授权商品进行了详细比对,证明二者在客户对象、授权商品及交易条款方面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采纳了路盛提出的观点,认定原告授权申请材料中包含的信息构成受保护的商业秘密。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信息系其独立开发或具有合法来源,法院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同时驳回了被告关于非独占授权安排排除侵权认定的抗辩。法院认为,合法竞争固然允许,但不得通过使用保密材料获取竞争优势;被告也不能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内部决定为由免除其法律责任。

最终,被告被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70万元。该判赔金额综合参考了被转移商业机会的价值、原告长期投入开发业务所形成的利益、以及其商业声誉所遭受的损害等因素。

裁判意义

该判决清晰区分了非独占授权安排下的合法竞争与基于不当使用保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

判决确认,由IP授权代理机构开发形成的客户及交易信息,可构成该代理机构自身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并不当然归属于上游权利人。

该判决也凸显了知识产权授权审批链条中的潜在风险,表明知识产权授权方及其员工如不当使用授权申请材料中所载信息,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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