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o background
路盛案例|Calendar icon2026年05月19日阅读时间:4分钟

路盛代理“New Balance”装潢不正当竞争案胜诉——江苏高院终审判赔1500万,规模化仿冒遭严惩

王姗
王姗

上海分所主任、争议解决业务联席负责人

  • 上诉人泉州纽某伦科技有限公司、泉州新某赫鞋业有限公司、陈某来、泉州盛某鞋业有限公司、陈某周与被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梁溪区佳某鞋服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纠纷案

本案的裁判逻辑围绕以下层次展开。法院首先审查原告主张的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判断依据包括该装潢的使用位置、字体形态、持续使用时间、宣传规模及市场知名度,已生效裁判的认定可作为参考。在装潢近似比对环节,以整体视觉效果为标准;被诉标识虽内嵌细小英文字样,但整体仍突出显示为大写粗体字母,且使用于商品相同位置,法院据此认定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混淆。针对被告提出的被诉标识系注册商标的抗辩,法院认为权利人有权选择以商品装潢作为权利基础,该装潢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状态不影响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关于赔偿数额,权利人通过公证取证、申请法院调取交易数据等方式完成举证后,法院以部分店铺的销售数据为样本推算单店销售额,并参考同业上市公司同类商品的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侵权人持有实际销售证据但拒不提供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多个主体在住所地、包装、域名备案、宣传等方面存在紧密分工合作的,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New Balance”运动鞋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与销售,其鞋两侧显著位置使用的大写、粗体“N”字母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该“N”字母装潢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份生效裁判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原告发现,被告纽某公司、新某公司、盛某公司等多方主体,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线上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自称超1000家)大规模生产、销售使用“Image”涉案标识的运动鞋。原告认为,各被告擅自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巨大,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整体呈现为大写、粗体的“Image”字母视觉效果,其内部嵌入的细小英文并不影响整体识别。该标识与原告的“N”字母装潢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在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面,法院通过调查部分侵权店铺的流水记录、选取一家侵权店铺的详细交易数据作为样本推算利润率、参考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财报等方式,综合认定侵权获利情况,据此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破解注册商标抗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对装潢的实质保护

本案难点在于:被告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Image”在使用形式上与其注册商标较为一致,若仅以商标侵权主张,容易被其以“正当使用注册商标”进行抗辩。法院认可权利人主张的“N”字母装潢在特定鞋类商品上已具备较强识别性,可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同时在审理中从整体视觉效果、被告使用方式出发,认定被告通过突出使用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Image”实施攀附,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裁判路径为应对“带注册外衣的寄生式模仿”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思路。

2. 穿透式认定多主体分工链条,判令共同侵权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多家关联公司与关键个人分工协作形成的一体化侵权链条特征,权利人充分举证各被告在生产制造与经营活动中的实质参与情况,包括大股东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该认定有效阻断了侵权人试图通过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做法,显著提升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3. 精细化计算侵权获利,获得1500万元高额判赔

在被告侵权规模大、获利隐蔽的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多次公证购买、梳理支付及交易数据等方式建立被告侵权获利的计算公式,并申请法院调查部分侵权店铺的流水记录。法院进一步选取一家侵权店铺的详细交易数据作为样本推算利润率,并参考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财报等,据此为1500万元高额判赔提供充分合理的计算依据。

阅读本案判决书

竞争 | 江苏高院:判赔1500万!规模化仿冒“New Balance”运动鞋装潢不正当竞争案终审落槌


订阅我们

掌握最新动态

立即订阅

© 2026 版权所有 · 路盛律师事务所沪ICP备202203171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