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盛代理一家领先科技企业,在涉及前高级研发人员及其新雇主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取得有利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侵害原告技术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权,并综合原告研发投入、侵权规模及合理维权支出等因素,支持人民币100万元赔偿。
案情简介
近日,路盛成功代理一家领先科技企业(“原告”),在一起涉及前高级研发人员离职后加入竞争企业并引发的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中取得胜诉。
法院认定被告不当获取、使用原告技术秘密,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原告长期投入研发资源,围绕某零部件产品形成了一套专有技术方案。本案所涉技术秘密涵盖九类保密技术信息,包括经反复测试、计算形成的技术参数、设计数据等内容,对实现产品特定性能具有关键作用。
涉案前员工离职后加入竞争企业。此后不久,该竞争企业即推出并销售同类零部件产品,其结构、尺寸及公差等与原告保密技术信息高度一致。原告据此将该前员工及其新雇主一并诉至法院。
被告则抗辩称,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理由包括相关产品已公开流通、有关技术特征可通过外观观察或简单测量获得、原告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以及前员工并未接触相关技术资料等。
路盛的代理思路
一、公开销售并不当然否定秘密性
路盛将案件焦点准确锁定在原告技术信息作为一套保密技术方案的可保护性,而非仅停留于产品外观特征是否可见。路盛主张,成品公开销售并不当然意味着其中完整的技术参数组合、设计数据及公差要求已经进入公有领域。
法院采纳了路盛的观点,认定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无法从公开产品中完整推导得出,因而构成可受保护的技术秘密。
二、证明合理保密措施
在保密措施方面,路盛着重证明,原告在侵权发生前已采取切实、合理的保护措施。相关技术信息载明于标注权属信息及日期的技术图纸中,接触相关材料的员工亦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保密信息范围及相应保密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上述措施足以体现原告维持相关信息秘密性的主观意图,并能够在通常情况下防止涉案信息对外披露。
三、证明接触可能性及缺乏合法来源
在侵权比对和责任认定方面,路盛通过内部邮件等证据证明,前员工在原告任职期间曾接触涉案保密技术信息,包括含有相关保密内容的项目图纸及三维模型文件。
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产品系独立研发,或来源于其他合法技术来源。基于此,法院认定两名被告共同构成侵害技术秘密,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综合考虑原告研发投入、侵权规模及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支持人民币100万元赔偿。
裁判意义
该判决表明,即使成品已经进入市场,且部分技术特征可从产品外部观察到,核心设计参数及技术组合仍可能保持秘密性。只要相关信息的特定组合无法从公开材料中完整获得,即可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
法院说理亦凸显了清晰、可追溯的保密管理措施在技术秘密案件中的证明价值,包括标注权属及日期信息的技术图纸、保密协议、技术资料访问控制机制,以及能够反映员工接触敏感研发信息的记录。
本案也进一步提示,在涉及离职员工及竞争企业的技术秘密纠纷中,系统证明被告接触保密信息的可能性,并排除被诉产品存在合法技术来源,是推动法院认定侵权成立的重要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