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发布了“2024年度杰出交易(Deals of the year)”。路盛律师事务所代理New Balance处理与天津启某鞋业有限公司、江西瀚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荣誉入选。
案情简介
新某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伦公司)经授权,在中国非独占使用New Balance品牌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该品牌旗下具有较高知名度的New Balance 327系列运动鞋,并有权单独对任何侵害上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等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江西瀚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公司)系天猫平台某品牌旗舰店的经营主体,该店铺销售的一款运动鞋使用了与New Balance 327系列运动鞋近似的商品装潢,该款运动鞋包装盒及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制造商为天津启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某公司)。新某伦公司认为瀚某公司及启某公司等构成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且新某伦公司向启某公司等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仿冒行为,但启某公司等在收到律师函后拒绝停止侵权,仍继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故意重复侵权,情节严重,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瀚某公司及启某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启某公司仿冒新某伦公司有一定影响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新某伦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根据公证书及天猫平台提供的后台数据,被诉侵权产品在拼多多平台的销售量为4924双,在天猫平台的销售量为13668双,合计销售18592双。新某伦公司未提供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利润率,而仅提交了审计报告主张其公司2021年度营业利润率约为13.54%,2022年度营业利润率约为16.89%,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期间其合理利润率法院酌定为15%。鉴于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装潢对该鞋的销量、利润率相较商标、质量、原材料等的贡献,同时考虑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和被诉侵权运动鞋因品牌及定价不同导致的潜在消费群体的差异,酌定其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贡献率为10%左右。New Balance327系列运动鞋的销售价格存在579元、719元、799元等不同价位,考虑到打折促销等因素,法院酌定其实际售价为600元。综上,新某伦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167328元(18592双×600元/双×15%×10%)。启某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虽其主张在研发生产前已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与专利检索,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擅自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被诉侵权产品在天猫、拼多多平台销售数量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故以新某伦公司实际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认定启某公司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8万元。因瀚某公司作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停止侵权,并向新某伦公司支付合理开支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启某公司、瀚某公司停止侵权;启某公司向新某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8万元;瀚某公司向新某伦公司支付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区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不同责任及应给予的不同程度注意义务的典型案例。本案对生产者苛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不予采纳其在研发生产前已进行市场调研与专利检索的主张,支持权利人要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请求,从源头严厉打击侵权者,遏制恶意“蹭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彰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有力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本案亦入选2023年江西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